试法治型服务政府建设 论文下载

无论是要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推进政府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是要真正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法治型服务政府都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建设法治型服务政府,必须加快转变政府的职能定位,换言之,就是要求政府转变角色,提高政府的服务治理,促进政府的服务方式创新,就是要求政府放权于市场,做到依法行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能。  一、法治型服务政府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一)


法治型服务政府的基本内涵
  法治型服务政府的基本内涵是:要求政府在社会本位和公民本位的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将法律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和政府行为优劣的衡量标准,以健全的社会民主秩序和法律体系治理国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

法治型服务政府的基本特征
  1、

法律约束
  “法治型服务政府”明确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的职能,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约束政府的行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社会、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政府的职能、权限与行政方式严格置于法律规定的框架之下,要求对政府部门及其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服务高效
  建设法治型服务政府,需要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了一个中介机构,政府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一律由市场自行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是通过这个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可以解决的问题,一律由中介机构解决;中介机构和市场机制都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会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
  3、

职能得当
  一个好的政府,必然是一个职能得当的政府,既不“越位”、“缺位”,也不“错位”。法治型服务政府用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明确了政府的职能范围,在法律的框架下,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高效率的和明确的,政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能。政府与市场是关系是近似于“朋友关系”,它们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促进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当前我国法治型服务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理论认识不足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是计划经济体制,那时的政府是全能型政府,现在,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然而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公共治理模式形成的思维定势依然存在。服务型政府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很容易与法治型服务政府产生混淆。此外,学术界对法治型服务政府的界定标准也存在很大的分歧,难以形成一致的看法。
  (二)

重视政府具体操作层面的建设,忽视政府体制机制的创新
  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战略和服务型政府的构想开始,各地政府一直致力于提升政府的服务治理与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强化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法律素质,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而在政府体制机制创新、政府服务观念转变和政府职能体系法建设方面长期滞后。
  (三)

缺乏对法治型服务政府的“法治”属性的理性认识
  当前,各地政府法治型服务政府建设中出现的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对于法治型服务政府的“法治”属性缺乏理性认识。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然而,服务型政府建设容易让政府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产生“重民主、轻法治”的错觉,容易导致民主的泛滥与法律的缺失,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威信。
  三、建设法治型服务政府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现行的《行政许可法》
  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自2003年颁布以来,尽管在初期被评价很高,但一直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公开缺乏监督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限定过于空泛;电子政务缺乏操作程序;行政许可权变相转移;救济制度模糊不清;配套制度难以跟进等。因此,政府应当深思以上这些立法缺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完善了的《行政许可法》,为法治型服务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尽快制定并出台《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是政府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政府适当的宏观调控可以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维持经济的正常运转,然而,当前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以行政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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