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购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17毕业论文下载

一、企业购并的概念
  在我国,企业购并的涵义主要包括两个具体概念:合并与收购


它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概念是指我国《公司法》所定义的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如果一家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引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即为吸收合并;如果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新企业,合并后各方解散,即为新设合并

广义的购并,是指一家企业将另一家正在营运中的企业纳入其集团,其目的是借此来扩大市场占有率、进入其他行业或者将被购并企业分割出售以牟取经济利益

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狭义的购并活动,还包括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购买或资产购买,而且这种购买,并不是以取得被购买方的全部股份或资产为目的,而以取得能够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部分股权或资产为目的

在本文中所指的企业购并概念是指广义的概念

二.我国企业购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企业购并的参与不规范
  企业购并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政府在企业购并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政府参与企业兼并活动是协调社会宏观经济利益的需要,它可以避免企业兼并的盲目性,同时可以防止垄断


  我国的企业兼并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

加上一些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上,使政府在企业兼并中的行为表现得不够规范

政府往往把购并认为是可以收放自如的政策,由此出现了许多“拉郎配”的现象

如1990年6月在政府的协调下,四川攀枝花钢铁公司兼并了渡口钢铁公司,为了救活渡钢,攀钢付出了极大的努力,甚至不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渡钢提供原材料,但终究解决不了问题

到1992年8月,渡钢累计亏损4200多万元,资不抵债达6500万元,已经全面停产,并使攀钢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从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政府的行为若不尊重市场规律,按市场来办事,强行“搭配”,结果不仅是救不活劣势企业,优势企业也可能被拖跨

 (二)产权边界模糊,主体难以确认,影响了企业购并的积极性
  企业产权边界明晰化是企业购并顺利实现的基本前提

产权归谁所有,谁就可以凭借产权取得利益被购并企业法人地位的丧失,也就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企业购并行为,必须是所有者意志的反映

但在我国的情况是,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理论上是全民所有,实际上则属于主管部门所有,企业只是作为经营者

因而,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模糊的;集体企业的产权,也并非企业生产经营者所有,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也带有“准全民”的性质

虽然我国进行的改革要求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更为复杂,有的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几次变更,有的合并、分立,由全民变集体,或者由集体变全民等等

所有这些都造成购并主体的不规范性,从而影响了企业购并的积极性

 (三)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分割了购并市场
  有些地方政府往往从局部利益出发,忽视市场规律或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一些限制政策,因过不了审批这一关,使处于劣势的企业不能得到有效的组合,优势企业也难以打破“壁垒”实行扩张

干扰了购并市场,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四)投资银行业欠发达
  与产品市场的交易相比较,兼并与收购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交易,其内容、形式和过程都要复杂得多

企业在从事兼并收购时,急需有专业中介机构介入,投资银行即是很好的中介

投资银行可以用它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教训为企业提供战略方案、机会评价和选择、资产评估、购并结构设计、价格确定及收购资金的安排等,统一协调参与收购工作的会计、法律、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购并建议书,并参加谈判

负责买方的应帮助企业寻找同类情况下的最低价,而负责卖方的应帮助企业寻找同类情况的最高价

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无论买方、卖方,都是由国家经济部门安排,难免违反市场规律,并不能为企业寻找到最佳“买点”和“卖点”,干扰了正常的企业购并市场

 (五)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改革开放才三十多年,搞市场经济的时间比较短,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

国外购并已经发展了近百年,其相关的法律体系也比较完善,使许多企业在购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按章办事

而在我国,购并的发展也不过是十几年的事情,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真正地建立起来

虽然关于企业购并的法律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但缺乏专门的《企业购并法》、《反垄断法》等法规

使购并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因无法可循,在处理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三.完善我国企业购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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