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一、我国旅游市场的现状
(一) “零负团费”现象
零团费旅行团泛指一些仅向游客收取极低费用甚至是免费的旅行团,而旅行社则依赖游客购物的佣金来维持成本
2000年代,零团费旅行团在香港兴起,大路游客被香港导游频繁的带到购物店购买金银首饰、玉石藏品、数码电器等贵价物品,购物的时间远远超过游览时间
如:香港导游阿珍强迫、威逼游客购物,并口出狂言恐吓不购物的旅游者:“如果不买商品就没酒店住,没吃饭
”“我给你吃给你住,但是你不付出,这辈子你不还,下辈子也要还”等一系列恶言伤害不购物的游客,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导致香港旅游业一度受到严重损失
此外,旅行社因为游客不熟悉景点,他们在带领游客游览的过程中,旅行社将部分旅游内容省去,这样可以节省时间,节省开支
(二) 买团卖团现象
所谓买团买团是“导游先自掏腰包‘买团’,按人头一个人几十元交给旅行社,等于是自己先挖个坑把团接下来,把坑填平后多出的部分就是导游的收入
以前,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本工资或“底薪”、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
导游在接到旅游团时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部分给旅行社以保证旅行社的经营利润,这些都要靠游客消费赚回来,从而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
(三)随意拼团现象
旅行社转拼团行为已经成为业界的潜规则,普遍存在于国内旅游市场与出境旅游市场
表现为旅行社内部的转拼团、旅行社外部的转拼团(包括旅行社与办事处之间的转拼团);从地域范围来看,表现为组团社的转拼与地接社的转拼;从专业化分工角度讲,表现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转拼;从业务经营范围看,存在无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向有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转拼;从操作规范看,表现为合法转拼团与非法转拼团
二、新旅游法出台意义
(一) 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
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
对旅行社行业而言这个是致命伤,如果更高的价格,一样的服务,那么就导致游客减少,旅游市场会有消极影响,但长期看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长期将对旅游行业是利好的
(二)有利于规范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三) 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方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这条规定指出:旅行社如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旅游者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新旅游法的出台,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
此外,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和提供便利也作了专门规定,同时 本法中,旅游者在充分享有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
比如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配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法律的完善,会吸引更多旅游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行为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直接决定者旅游业能否可持续发展
(二) 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旅游管理部门等相关行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进而加大了法制力度,完善了法规体系,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