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频发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个沉痛的教训和打击,给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了不确定因素。矿难不仅影响到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直接危害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也使得煤矿企业形象受到巨大损害,严重影响了煤炭企业后续发展的动力,使得人们对煤矿产生了很大的担忧,也使我国的人权形象和对外贸易受到直接影响。如何遏制矿难,促进煤炭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迫在眉睫。
一、我国煤矿矿难频发的主观原因分析
1.有法不依
目前,我国已有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如《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然而,在每一座出事的矿井都可以轻易找到大量不合规范以及违法、违规操作现象,法律法规如同虚设。
2.矿山经营管理者素质低下
我国《煤炭法》第23条规定: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监察,并对无证上岗的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但实际情况是,煤矿经营者大多没受过专业训练,很多人文化素质也极其低下。特别是乡镇煤矿,一般由村或个人投资开办,投资者懂煤矿开采的很少,不少业主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只知道开煤矿可得到高回报,却不知道开煤矿需要高的投入才能保证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因此,由不懂安全、不管安全、不顾安全造成的事故屡屡发生。
安全管理主要是由管理人员凭主观意志和经验进行工作,如果管理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责任心不足,就很难适应矿井灾害事故的复杂多变条件,再加上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漏洞百出,低级错误一犯再犯。如不顾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和设备负荷,超强度开采;不按矿井实际核定入井人数,超定员生产;不按规程操作,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3.利益至上
在当前煤炭行业新形势下,许多人“节约成本,捞一把赶紧走”的心理日益严重。为了降低成本,煤矿大多雇佣贫困的、高流动性的、文化技术素质较低的农民工,又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有关专家指出,从技术的角度看,各项煤炭安全生产措施基本上不存在技术难题。以瓦斯爆炸来说,按我国目前的防治能力和技术水平,只要把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瓦斯爆炸事故应该有能力避免。但是,大多数煤矿不采取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资金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达不到安全要求;生产设备长时间运转,得不到有效的检查和维护,产生设备故障。
4.漠视生命
有的矿主认为生产像打仗,发生工伤事故在所难免,没有把职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也就不能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更不能保证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违章行为不断出现,导致事故的不断发生。
更有一些煤矿把矿工视作“赚钱机器”,置他们的生命于不顾,使矿工常年处于生死边缘。陈家山煤矿发生矿难时,有矿工从井下跑出来,但被矿领导认定是误工,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煤矿工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那些农民工,即使国有煤矿的正式职工,也存在下岗的威胁、再就业的艰辛、扣发奖金福利的惩罚,这在客观上造成矿工对煤矿的依赖关系,他们对于矿主不择手段追求最大利润的行为无可奈何,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下坚持工作。
另外,工会形同虚设。面对频发的矿难,矿工普遍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而本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矿工面临死亡威胁时却失声了、缺位了。国有大矿况且如此,何况是私有小矿。这使得矿工在与矿主(煤矿生产中的强势群体)的博弈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虽然法律法规赋予了矿工抗争的权力,如《煤矿安全规程》第5条和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但面临停职停工威胁,无处主张权利且生活无着的矿工,明知下井工作有生命危险,也只好妥协。
二、构建我国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1.提高素质准入门槛。业主和矿长是煤矿生产和经营决策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其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直接影响所属矿山的安全技术水平,决定了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指挥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因此,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加强专业知识,是提高办矿门槛的关键。对此,应把煤矿经营管理者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作为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并对经营者的学历、资历、经历、信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