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措饷问题探析 论文下载

措饷问题关系到南明弘光、唐鲁、永历时期的财政管理、政治环境和军事成败。南明的措饷问题包括三方面:财政上的措饷背景,政策上的措饷手段,推行中的实际影响。对这三方面的探析,可以进一步理清南明各政权措饷的前因后果,有助于发掘南明败亡与措饷手段间的历史联系。
  一、弘光时期的措饷
  弘光政权庞大的军饷开支使其财政陷于促襟见肘的境地。江北四镇及督师标兵各需粮饷六十万,左良玉部队粮饷约一百万,江督、楚抚、皖抚和江抚的部队粮饷共九十万,新增都城陆军和长江水师粮饷约一百三十万,“总计六百余万。及察岁入约米二百四五十万、约银五六百万”[1](P682b),仅江淮和湖北一线部队的军饷开支就已是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三左右。工部与户部共同上言:“今海内兵马钱粮通盘打算,缺额至二百二十五万有奇”[2](P150)。这一财政赤字从弘光政权的裁军举措中亦可得到佐证:“户部言兵饷日增,有旨各督折兵十八万,一切旧兵应併销入数内”[3](P164)。由于当时每员士兵食岁饷二十两,弘光政权试图裁去十八万兵额,这意味着军饷所需与财政所供之间的实际差额可能接近三百六十万。弘光政权多次陷入缺饷危机,史可法、左良玉、郑芝龙、杨振宗等人皆上奏缺饷。弘光元年(1645年)正月,普遍爆发缺饷危机,镇江都督郑彩甚至截留了两淮运司所解的银两。
  面对严峻的财政状况,弘光政权采用多种方法措饷以维持军事开支,措饷手段包括增派赋税、广开事例、捐助和节用等。
  增派赋税包括增加税收名目、提高税收额度和预征来年赋税。弘光政权增加的税收名目有二:酒税和洋舶税。依照马士英的请求,酒一斤税钱一文。在征收酒水的管理上,弘光政权出现了衙门重叠的混乱情况。时任户部尚书的张有誉指出“京城槽坊不过百余,既委府佐,又责五城,凡十一衙门”[4](P1297),后酒税的征收在他的建议下废止。洋舶税的增派同样由马士英提出。依其方案,此税应在崇明等沿海地区仿照临清关征收,派太监管理,每只洋船交纳二百两或三百两后方给批放行。弘光政权以刘安提督浙直市舶,以刘若星提督闽广市舶,并“令大西洋人毕方济从刘若星议粤舡事宜”[1](P664a)。提高税收额度的形式主要有盐引升价和正供之外赋税的加派。弘光政权命加盐课引五分,且在两淮已有都转运盐使司的情况下,仍命倪嘉庆、胡承善等人制盐于瓜洲、仪真。史可法曾疏陈这一状况:“今又添监督,人人可以剥商……,不足之害实朝廷自授之”[5](P320)。然其奏疏并未改变这一局面。弘光政权又派太监乔尚总理两淮盐课,以钱继登总理两淮盐法,在盐课的加派中,政府的管理愈发冗乱。加派和预征赋税方面,弘光年间浙江、福建二省一度承担二十万赋税的加派;户部曾请求于徽州、宁国等地预征来年赋税,后左良玉率军东进。弘光政权派使四出预借来年的饷银。
  增派赋税的主要负担由南直隶南部、浙江、福建等地承受。这些地区据统治中心较近,便于中央控制,多未受兵燹摧折,也不在江淮湖北各抚镇的剥削范围之内。特别是苏松和浙江地区,是全国赋税中提供正供和盐课量比较大的地区。然而,在甲申国变之前,这些地区已承受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在弘光朝的清查中,两浙巡盐御史已亏课超过二十六万两,苏州七年亏饷六十四万、金花银七万,苏州、松江、常州和镇江四地三年来更是积欠赋税达三百三十一万八千五百金。在这种军兴民疲的背景下,赋税的增派令这些地区的民生雪上加霜。
  广开事例,包括免考、纳贡、佐工、赎罪、诰命及复官六种情况。官员或民众通过向政府交纳银两以获得事例中所规定的非常规回报,而政府所得之银则成为重要的军饷来源,称为“事例银”。免考事例是政府在收到生员纳银后免去童生考试的举措。各地童生依户等纳银,可免府州县学试,并依所纳多寡定排名先后。纳贡事例是政府给予纳银生员贡生资格的举措。诸生纳银充贡,廪生、增生、附生所需纳银额依次增高,纳银额度最多的附生还可得授通判。佐工事例,亦称“卖官事例”,是政府将官职标价后按标准收取民众所纳之银并授予相应官职的举措。文华武英二殿中书、部院司务、五府都督推知、提举以及待诏等职皆明码标价,富人可输银得职。弘光政权为增加佐工事例的收入,后再次降低价格,如待诏一职即由三千两降至一千两。佐工事例所授的官职品级较低,且对官员出身要求低,如文华、武英二殿中书,皆为从七品官职,且此前已有监生入职的先例。赎罪事例是指政府允许犯罪官民纳银以减免其罪的举措。弘光政权成立初期曾认识到:“凡一切讼狱,不论事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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