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全面反映了各项财政改革成果,创新和充实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一、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新变化。
 
(一)扩大、规范和完善适用范围。
   

新《规则》明确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事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不在局限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消除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影响。此外,在附件中规定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对于本规则的适用问题。按照部分行业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要求,提出可在部分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二)完善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新增决算管理内容。
   

加强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管理,将各类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将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作为确定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依据,将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作为测算编制收入预算的依据;明确了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预算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管理,即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尽量减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对财政下拔和管理的资金与非财政的资金,预算调整的权限和程序不同,以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新增加了三条决算管理的内容,明确了决算的概念、决算上报及质量要求。
 

(三)规范事业单位的收支管理。
  修改完善财政补助收入的定义,即将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除“事业经费”以外的基本建设、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等财政拨款都纳入财政补助收入范畴,而且在财务报告中增设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对财政拨款单独报告。增加了应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的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支出管理规定对事业支出由原来按内容详细列举划分改为按照不同性质和管理要求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扩展事业单位支出的内容,同时规范了事业单位可能的支出活动,所以这些规范从制度上强化其可检验性,确保事业单位资金使用安全,保管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遵守收支平衡的原则,完善事业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和专用基金管理。
   

区分界定结转、结余的概念,将原“结余”划分为“结转和结余”,将结转和结余划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实施区别管理。同时明确事业基金的管理要求,修改完善了专用基金的管理内容。实行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修购基金,明确财政拨款结余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只有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另外,结合医疗制度改革,适时取消医疗基金管理,不再要求事业单位提取医疗基金,不对医疗基金进行管理。
  

(五)加强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管理,完善事业单位资产项目分类和定义。
  与旧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比,新《规则》中事业单位资产范围有所扩大,即将在建工程作为单独一类资产列入资产管理内容;加强了对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健全制度、合理配置、加强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增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流动资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从原来的500元调至1000元,专用设备从原来的800元调至1500元,严格控制资产的对外投资管理,加强审批制度及投资对象的限制,明确了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建立了资产共享、共用制度。关于负债管理方面,明确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确保事业单位债务清偿和清算的完整性。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增加了事业单位举债严肃性,防止事业单位过度负债,造成事业负债运转。约束事业单位举债和担保工作,严格按审批程序随意举债或向有关单位提供担保。增加了事业单位清算情况,即事业单位分立时,也应当进行清算。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七)完善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的内容。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改并完善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种类和内容,财务状况说明书,新增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
  

(八)增设“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一章条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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