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化治理理论视域下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机制研究 论文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18亿,占总人口的8.87%。按照国际公认标准“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国家总人口的比例在7%以上,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国家总人口的比例在10%以上,就是老龄化社会”,所以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4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0%,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养老产品的供给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兴起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网络化治理理论架构
     


网络化治理理论产生于后工业社会中公民民主意识显著提升、政府不可治理公共事务增多的背景中,。美国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长期关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他们在《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一书中系统地描述了网络化治理的内涵。网络化治理的实质是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多元参与的治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多元化的公共治理主体之间建立起一种合作共治的治理形态。这意味着在网络化治理中,除按照传统的自上而下层级结构建立纵向的权力线以外,公共治理还要求政府与形式多样的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横向合作关系。
  网络化治理是四种公共服务形态的合流即第三方政府、协同政府、数字化革命和消费者需求。网络化治理具有独特的特质,是公共部门的一种新形态,是对合作网络的管理,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促进资源有效整合、提高行政效率和效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有效回应公众诉求等作用。
  
  二、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小型化趋势日益明显,人们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由此导致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传统家庭养老服务模式受到了挑战。“居家养老”在欧美国家又被称为“老年人社区照顾”,指老年人在“社区内得到照顾”。照顾的内容包括健康及个人社会服务,凡是老年人的需求都应成为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如衣食住行用;二是精神文化需求,如文化娱乐、保健、医疗卫生等;三是情感和心理慰藉方面的需求,比如说心灵沟通。照顾的提供者就是社区内的家人、义工和社会服务机构,也就是说“由社区照顾”。居家养老系统由“居家养老平台”和智能终端组成,外接有线或无线的老人专用终端呼叫器,该终端呼叫器可以实现一键拨号功能,并能提供紧急呼叫求救和求助功能。
  居家养老以建设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主要形式有两种: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日间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一般是“三无”老人。
  
  三、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政部门自1980年开始致力于推广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倡导以社区服务为依托,鼓励社会承担部分养老责任。2008年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要求全国城市所有社区在“十一五”期间都要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社区老人服务都是由政府提供并由街道居委会执行,现存的老人社会服务往往是补救性和救济性的。一方面,接受服务的老人只占老龄人口的极小部分;另一方面,老人的社交、心理方面的综合需要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据2014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十城市万名老年人居家养老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服务提供主体上,36.9%的被访者愿意由市场提供服务,77.6%的愿意由政府提供。在服务价格上,被访者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期望价格普遍低于实际价格。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政府供给偏差、社会化供给尚未有效形成以及市场化供给失灵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1.

供给主体单一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原则之一是“社会兴办”,也就是要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实践中存在政府“大包大揽”的现象。无论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还是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场所的建设,都带有明显的政府操办痕迹,包括基础性管理工作,而挂靠社区或者由社区的工作人员来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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