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于住房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进入21世纪,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房价一路走高,土地出让价格屡创新高。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但是对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并未征收房产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在2010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1年,我国开始在上海和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改革。学理界对房产税的有关问题展开了广泛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房产税有所裨益。
一、房产税的概念和特征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房产税发展到今天,各国的规定均存在着差别。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时,我国的经济发展还较为落后,人们的收入水平也较低,还没有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还没有实行商业化运作。个人拥有房产的情况很少,房产税的征收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用房征税,对于居民个人非生产经营性用房免税。目前,学理界对房产税有关问题展开的讨论就是针对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税问题展开。对房产税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笔者认为,应从狭义的角度进行界定。房产税,也可以称为房屋税,它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人或者是使用权人,符合财产税的特征。第二,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世界各国基本都将房产税划归地方税种。由于房产税的征收流程非常繁琐,并不适合国家进行统一监管,由地方政府监管更为便捷,也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第三,税源具有稳定性。房产作为不动产具有较长的使用周期,而且不易外流。第四,房产税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房产税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不足,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
二、我国房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
第一,分税制的房产税立法模式。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相对分权模式,主要由中央政府制定税法、实施细则等,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执行,对于法律解释等方面享有极少的权力,这就容易导致相关法律忽视地方区域性的特性。
第二,征税范围具有局限性。由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出台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很多企业在农村兴建厂房,一些房地产商也将目光投向农村。如果农村被排除在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将是重大损失。另外,由于贫富差距的加大,高收入人群倾向于别墅、大平米住房等高价位的住房,如果对个人住房不征收房产税,可能会导致贫富
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征收房产税侧重于流通环节,忽视保有环节。涉及房产的征税集中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和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而购房者在购房后仅承担契约税和印花税,相对于土地出让和商品房销售产生的税收来说很轻。
三、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税收相关立法。对于涉及房产税的税种进行整合,并且以评估的市值作为计税依据,而不是房产的原值。评估的时间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般是三至五年。税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宜实行一刀切,而应实行弹性税率。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对增量房征收,还要逐步扩展到存量房。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房产税法》。
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立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准确反映个人房产状况,为房产税开征奠定基础。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由专门的机构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该机构应独立于地税和房管机构,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