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体系下的善意取得 2017毕业论文下载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善意取得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同时也可以看做是随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而存在的一种交易原则


善意取得的确定对目前善意交易相对人保护、市场交易关系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民法体系中确定善意取得的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

因此对我国民法体系下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讨论,无论是从法律体系的完善,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善意取得的基本内涵
  善意取得在有些理论当中也会被称为即时取得,具体是指无权处分权人在对财产权进行处分的过程中,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权的同时是有偿并善意的,则可以合法取得该财产权,原权利人不能要求其对该财产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除了包括对财产权的取得之外,还包括对他物权的一种设定,而这里所说的他物权在所有的物权中单指担保物权

这种善意取得制度是目前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民法体系物权法构成中必不可少的,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合法取得财产权,从而实现对合法交易活动的维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要求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其财产的来源或者是对财产所有权进行考察,无疑会导致交易进程的滞缓,从而导致对信用经济社会建立的不良影响,同时也会对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进行破坏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在有些程度上会对原财产权利人造成一定的利益侵害,对所有权的溯及力有所限制,但是在大方向上对于保护合法经济交易、保护交易安全方面还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作为我国物权法上一个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由于对财产交易过程中的动态安全以及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都实现了保护,同时需要在第三人利益和原权利所有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从而达到社会利益的整体平衡,因此在构成要件的规定方面需要制定的更为严格

(一)第三人必须是善意
    善意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如果第三人的交易行为本质上不属于善意,那么也就不成立善意取得,在法律上也不会得到保护

“善意”的判定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的判定并不非常复杂,一般都是指第三人没有重大过失,具体就是指第三人在与无权处分人交易或者是其他取得所有权的过程中凭自身的一般常识或是稍加注意就可以对权利来源的真实情况进行判断的意识

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善意的认定可以通过无权处分人也就是让受人的具体状况、财产的价格、转让的有偿性无偿性、交易地点场所以及受让财产本身的性质来进行判断

如果第三人自身疏忽大意对一些基本事实都无法正确认定的我们可以认为是重大过失,这种过失的交易行为是无法适用于善意取得的

(二)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必须是有偿的
    由于善意取得的建立本质上是为了对目前社会合法交易的安全就进行保护,这种制度存在的前提也是被保护交易行为的存在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对财产的取得可以通过交易买卖、债务清偿、质权设定等有偿的交易行为实现,也有可能通过无偿的赠予行为来实现

但是对于善意取得而言就必须是一种有偿的交易行为,只有无权处分人也就是让受人和第三人之间进行了有偿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才有被保护的必要

同时这种有偿行为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有偿,它要求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必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过程中的只支付了明显的超低价,这样的交易行为已经明显对我国民法交易中的公平原则进行了违反,其交易本身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更不用说适用于善意保护了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善意取得的适用方面,并不单纯只要求其交易本身是有偿的,还需要其他生效要件的具备,比如说这种交易行为如果本身就是可撤销甚至是无效的,则善意取得不会发生

并且在前段强调交易本身需要是有偿行为也有相关的原因,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有可能财产本身是通过不正当来源而获取的,或者是不能被交易的,这样第三人尽管是依靠善意的方式来实现对财产的获取,其本身交易也是无效的

这就要求第三人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对财产的来源以及处分人的处理权限进行最基本的判断,如果毫无判断就对该财产进行交易,这样第三人本身也不属于“善意”的范畴,原财产所有人有权对该财产要求返还,而且如果在无偿交易的情况下,原财产所有人要求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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