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
动用政府征地权取得他人的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国外的征地制度,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征地制度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发展与完善,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法律制度。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征地制度,对我国加速城市化进程,规范征地行为,缓解社会矛盾都具有重大意义。
1.
部分发达国家的征地制度概述
1.1美国的征地制度
美国的土地征用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美国的土地征用首先要服从公共利益。政府征用土地经过充分论证,表明是出于公共利益,土地所有者就必须售出。美国还有附加征地行为,针对配套用地,如水库周围的绿化带。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因发展公共事业而征地,个人要做出让步,但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充分理由,以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土地征用补偿以土地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综合土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加以补偿,并且对土地被征用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1.2
德国的征地制度
德国的土地使用遵循“公益优先”原则。德国的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切必须在与被征地主体进行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征地权,德国土地征用主体被严格限定为地方政府和依法取得公益建设的单位。在征用地补偿标准上,以正式征用日期的交易价格为准,由土地鉴定委员会通过调查后决定。各类补偿应在征收决议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否则征收决议将被取消。【1】
1.3
日本的征地制度
日本的《土地征用法》规定土地征用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并采取列举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因而操作性也比较强。征地主体资格必须得到建设大臣或者相应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并按照土地征用的公益性进行审批程序。日本的征地补偿金额为市场价格乘以物价变动修正率,征收补偿从该项目公告之日算起,参照附近类似土地交易价格,并综合考虑从公告之日到取得权利之日期间物价的变动因素。
2.
部分发达国家的征地补偿机制分析
2.1美国的征地补偿机制
美国的宪法明确规定,用于公共目的并且加以合理的补偿,
政府及有关机构才能行使土地征用权。合理补偿是指补偿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公平市场价格,
包括土地现有价格和土地未来赢利的折扣价格,被征地附近的土地所有者因此而蒙受损失的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美国非常重视加强对农民的培训问题,增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能力,通过就业减少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美国陆续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提高了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就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为美国的社会保障作了很大贡献。
2.2.
德国的征地补偿机制
德国的土地征用补偿范围和标准为:土地补偿标准为征用机关在确定征用申请当天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对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进行补偿。被征用土地的补偿价格以官方公布征用决定时的交易价格为标准。对于农业用地的补偿参照被收回农用土地的现行市价。为了防止城市再开发区的投机活动,政府规定因预测土地将变为公共用地而引起的价格上涨,都不能计入补偿价格。当土地所有者对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可向辖区所在的土地法庭提起诉讼,以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3.
日本的征地补偿机制
依据日本《土地征用法》的规定,土地征用制度补偿金额以被征用的土地或其附近类似性质土地的地租或租金为准。日本征地补偿包括:征用损失补偿,即按被征用土地正常的市场价格对土地所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少数残存者的补偿,即对因征地脱离生活共同体而造成损失的补偿;事业损失补偿,即对征地建设完成后造成的污染对经济和生活损失等的补偿。离职者的补偿,即对因土地征用造成业主失业损失的补偿;通损补偿,对因征地而可能导致被征地者的附带性损失的补偿。【2】同时,日本政府通过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了其劳动技能和适应工作环境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地的阻力问题。
3.
国外征地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纵观各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征用土地通常只适用于公共目的;②严格的征地法律程序确保了农民权益;③土地征用补偿除支付土地本身的经济价值外,对一些直接或间接损失也应当进行赔偿。较之美国、德国、日本的征地补偿制度,结合中国目前在征地补偿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对完善中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