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销售业务中,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较难区分,所以很多会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对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产生混淆,笔者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多年,认为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未改变实物形态,但改变了原来的用途,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于非应税劳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并将其金额计人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XX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应付福利费、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XX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但是未被企业领用,其价值未被企业确认。如企业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生毁损等,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人“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并根据批准后的具体情况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发生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生产成本一基本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XX产品、库存商品——XX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抵扣链中断,导致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口径不一致。如外购货物发生超定额损耗,发生雷电、火、风、被盗及其他管理不善等事项而导致存货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这部分货物将永久退出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使增值税的抵扣链中断,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并在扣除相关部门和个人赔偿金额及残料价值后,将其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生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XX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该货物价值应重新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如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XX公司)、营业外支出_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XX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被企业内部领用,其价值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非应税劳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XX工程、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XX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税(销项税额)。
三、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并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会计分录如下: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XX公司)、营业外支出—支出,贷:库存商品—XX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税(销项税额)。
四、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的核算原理,只要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应视同销售。
1.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XX机构(XX商品)
贷:库存商品——X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委托方确定的售价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XX委托,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发出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人四项条件,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XX商品。
贷:库存商品——XX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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