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上海拉开帷幕后,范围逐步扩大,将在“十二五”时期产生重要影响。
一、积极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自试点开始便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对于我国现行财税体制改革具有积极影响。
(一)结合结构性减税,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推动国民经济增长。营业税改增值税除了消除重复征税外,将税制改革与实施结构性减税有机结合起来。其关键意义并不在于个别行业或企业税负的减少,而在于连带性减税,由此实现制造业、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整体性减税,以利于国民经济的专业化发展。例如,交通运输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产、流通环节联系紧密。运输费用在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之列,将来一旦服务业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就会形成一条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链条内的所有环节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营业税发票,其费用也将进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形成非常可观的减税额。可以预期的是,“营改增”不仅能实现结构性减税,而且能有效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加速拓展市场,促进就业,从而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1]根据专家测算,实行“营改增”后,GDP可增长0.5%,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可提高0.3%,居民消费可增长1%,出口可增长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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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可以直接带来新增的就业岗位约70万个。
(二)增值税扩围至第三产业,减轻行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极易导致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选择“小而全”或“大而全”的经营模式,进而削弱企业竞争力。而随着增值税扩围至第三产业,将营业税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将会大幅降低第三产业的税负水平。凡是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企业,从改革前的5%营业税税率降至改革后的3%增值税税率,税负明显减轻,企业活力大增,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明显增强。例如,截止2012年6月,上海13.9万户试点企业中的9.1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实现了减税①。如果“营改增”在全国第三产业中推广,将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简化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防止税源流失。营业税与增值税两套税制并行导致税收征管实践难题重重。例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多样,形式复杂,很难准确划分二者的界限,两税的划分标准遭遇挑战。而“营改增”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此外,营业税纳税人因无税控发票,易致纳税人在自行报税环节通过虚报收入偷漏税。而增值税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相关扣税凭证扣税,抵扣过程环环相扣,将大大降低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概率,有效防止税源流失。
二、负面影响
尽管“营改增”产生的积极影响十分显著,但增值税“扩围”,就意味着营业税“缩边”,这将打破两税之间原有的均衡,产生负面影响并引发一系列问题。
(一)宏观上,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迎难题,中央与地方财力关系趋紧。第一,分税制财政体制面临重新洗牌,结构很可能重组。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国税系统征收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等税种,地税系统征收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征收管理,国内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为中央75%、地方25%,进口增值税全部收归中央所有。而营业税是地方税,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四成以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无疑会对地方政府和地税系统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随着两税关系变动,传统分成比例将被颠覆,必须通过谈判协商,重新构建分税制财政体制。
第二,中央与地方财力遭遇严重失衡,矛盾可能更突出。据统计,2013年1-6月,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260.61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14319.50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4.2%;营业税实现收入8845.1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9%②。
图1
2013年1-6月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收入结构图
营业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进入增值税范畴后,会直接导致地方财政收入锐减,很可能使中央和地方的财力矛盾更加突出。随着地方政府承担的经济建设任务和公共事务越来越多,地方的事权也越来越大,这与“营改增”后可能削弱的地方财权极不匹配。尽管地方政府正在积极探索新税源,但地方在失去主体税种后,如何平稳过渡以缓和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矛盾,将成为“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微观上,小规模纳税人难享抵扣优惠,部分企业负担不轻反重。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一般纳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