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发展瓶颈研究 2017毕业论文下载

作为财富传承的成熟工具,家族信托正成为国内众多企业家、高净值人群追逐的焦点,迅速积累的中国私人财富也亟需家族信托。据《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的调查显示,“财富传承”的重要性排序则从两年前的第五位跃居到了第二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开始系统性地思考和规划如何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有效、有益地传递给下一代。
  对于企业主来说,这种需求更为强烈。中国的私营企业中90%是家族企业,资产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平均年龄已经达到了50岁,在未来5到10年内,国内将有300多万民营企业面临财富和企业的传承问题。因此,如何实现财富和事业的传承,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已成为现今。中国高净值人群面临的重要课题。通过精心设计的信托法律结构完成财富的传承,无疑是实现企业家良好愿望和多元价值追求的重要途径。
  一、家族信托的新时代
  我国于2001年进入了“新信托时代”,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正式颁布,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接连出台,开辟了新“一法两规”的新局面,进一步重构了原有的信托业基本法律法规体系。中国民营企业掀起了成立信托基金的热潮,其形式主要为私人的慈善信托基金会,如2005年成立的老牛基金会、2009年成立的河仁基金会、2010年的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等。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了首款家族信托产品。继平安信托之后,包括招商信托、中信信托、外贸信托、北京信托、上海信托、紫金信托等相继启动了家族信托项目。这标志着机构信托正逐渐从家族信托中分到更大的蛋糕。
  二、家族信托的发展瓶颈
  尽管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发展态势有所好转,但是税收、登记、监管、司法这四大瓶颈问题却一直制约着信托业成长。
  1.税收问题
  理论上家族信托的一大优点是节省遗产税,但在实务中节税作用有限。在一些遗产税高税率的国家如美国,遗产税率可以高达45%,如果遗产在企业家生前转移至家族信托,的确可以免缴遗产税;但在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时,需付赠与税,而美国的赠与税率跟遗产税率基本一样,可高达45%。而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已于2006年废除遗产税,所以家族信托企业股权已没有节税的作用。中国大陆目前遗产税及赠与税为20%,并不算高税率。但据传,中国2016年以后将大幅提高遗产税税率和赠与税,并普遍开征房产税,也许会带来家族信托的节税效应。然而,节税效应的大小目前无法准确估量,因为具体的计征标准和程序并未出台,现行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也有漏洞,比如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低估财产价值进行转移,从而偷逃税款。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率,一直是困扰我国税收体制的顽疾,在这种环境之下,家族信托的避税优势可能效应没有理论上显著。
  2.登记问题
  信托财产登记才刚刚起步,2015年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但暂时局限于信托产品登记。该登记中心将是公益性质,未来逐步开展信托受益权集中登记、信托合同登记、信托受益权转让及质押融资等业务,目前仅在试运营,也并未进入财产登记规范运行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了登记主义原则,却由于缺乏登记制度的支持,信托财产的属性晦暗不明,权利义务边界模糊不清,尤其是和民众财产密切相关的遗嘱信托,因目前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信托财产的登记程序并无规则和实际操作流程,涉及权属登记财产的遗嘱信托实践基本属于空白,对民众自主处理和分配财产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直接导致信托的基本原则,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难以得到准确的界定和有效的保护,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制约信托产业的发展。
  3.监管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信托行业的立法碎片化地嵌入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中,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头出台,形成了宽严不一的法律体系。这就涉及整个行业的立法协同问题:不但要完善金融监管理念,推进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而且要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协同。2016年,我国将修订新的信托法,希望在上述问题上能有所突破。使家族信托有法可依,建立普惠的信托制度。
  4.司法问题
  家族企业往往具有人合资合的双重属性,不但要保障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还要有利于化解家族矛盾防止家族内斗。为了保持家族财富的完整,家族信托的规章往往会明文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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