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合同管理中几个关系的处理 2017毕业论文下载

在“大监督”格局下,企业纪检监察、工会、审计、财务和法务部门,共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鉴于职能不同、方法和效果与法务部门的监督活动也不同。企业合同作为公司与外部他方设立、变更、终止法律行为的协议,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法律行为,一旦形成便有不可逆转的法律约束力。对此,必须高度重视,才能避免法律风险。企业的法务人员,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理直气壮的管好企业的合同,为企业的法律行为严格产出负好责,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处理好如下六个关系,更能有效全面履行好法务的合同管理职责。
  
  一、突出合同印章的专用性,处理好源头把关与事后堵漏的关系
  在法律上,合同是否盖章、盖什么印章对合同是否成立意义不大,但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却关系重大。企业为强化合同管理的专业要求,特别是体现合同管理的“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必须对合同用章作出特殊规定。具体如下:合同专用章统一由企业法务部门刻制和发放;合同只能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印章专人保管依规登记使用;不能以部门印章或单位行政公章加盖于合同;特殊情况且经单位法务部门同意始可以行政公章加盖于合同(如土地出让金等特殊合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等。合同专用章数量多就容易失控,所以应合理控制合同专用章的数量,减少或避免违规用章的“方便”。通过合同章使用制度的建立,使一切合同的签订掌握在法务部门的监督之下,对绕开监督使用其他印章签订合同者也提供处分依据。
  二、突出合同会签的程序性,处理好归口负责与部门监督的关系
  一个具体的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把关审查的内容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商务上的经济性、技术上准确性、法律上合法性等等都是审查把关的内容。为此我们应当明确各种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处理好多种审查之间的衔接。合同的义务主体是企业,而不是经办部门,国有企业尤甚。程序的制订及执行是合同实体内容实现的保证。程序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合同的会签也是阳光作业的要求,形成“合同无会签的,主管领导不予批准;主管领导未批准的,合同不得加盖专用章;合同未盖章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的习惯和制度,才能使经办部门的合同工作置于企业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以保证所签合同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合法性。可见,形成习惯监督和服从监督的大环境至关重要。
  三、突出合同审查的前瞻性,处理好经济效率与严格把关的关系
  企业法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查,目的是使合同能合法有效的实现签订合同的经济目的。这就要求法务部门在审查合同中不但要做问题的提出者,更要做问题的解决者,即不但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解决问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方案,以提高法务部门的威望。经常性合同和重大合同“提前介入”,做到早了解,早谋划,可提前与经办部门联系,在合同未正式送审前对合同草本先“预审”,对相关法律法规“复习”,以提高审查意见的准确性,提高审查效率。法务部门鉴于人力及精力关系,要注意“抓大放小”,对重大、复杂、典型合同务必严格把关,在合同审查中将个人负责与集体讨论结合,发挥集体智慧。把工作与学习结合起来,达到在把关中学习,在学习中进步。
  四、突出合同管理的协作性,处理好专业管理与部门支持的关系
  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各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而不应该是法务部门的孤军作战。为此,取得企业相关部门的支持或理解相当重要。这就要求法务部门在制度设计上要有相关部门参与的职权和机会,在具体业务中多与相关部门沟通,避免对法务部门存在“刁难”的误解。对合同引入“人性化”管理,管理者应有换位意识,对合同存在的问题应做好耐心的解释,并引用恰当的法律依据,避免态度生硬,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抓住主要矛盾,正确处理好原则与方法的辨证关系,即原则不能逾越,方法可以变通。对涉及合同的价格、质量、数量、规格、履行期间等等商务、技术问题的,以业务部门意见为主,由主业务部门负责,对属于法务部门审查的,法务部门才可以坚持已见。
  五、突出合同文本的公平性,处理好我方文本与对方文本的关系
  与对方达成初步业务关系后,由哪方提供合同文本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具体的商务谈判对快速确定合同条款至关重要。当然,提供合同文本一方可以将自己原先已固化的文本或本项目专门起草的合同文本提供给对方,这些文本当然会包含起草方的商业和权利义务安排意图。实务中,考虑到对方对该文本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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