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一、产品分成合同概要
在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作项目中,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该合同形式规定了国际石油公司(International Oil Company)在规定的资源国区块内进行勘探活动,承担全部勘探风险
一旦有商业发现,代表资源国政府的国家石油公司(National Oil Company)将获得部分开发权益
国际石油公司与国家石油公司组成合同者(Contractor),通常由国际石油公司担任作业者(Operator),从所产的油气销售收入中回收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弃置的成本,除去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和成本回收以后的剩余的销售收入,由合同者与资源国政府进行利润分成
国际石油公司还必须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会计准则编制损益表,并根据税法缴纳所得税
二、问题的提出
经过多年的国际石油合作,如今大多数资源国政府已经十分重视且能够熟练运用合同条款来保障资源国的利益
在很多资源国,合同区块内以申请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License)为缴纳矿费、回收成本和利润分成的篱笆圈
通常如果所发现油田的储层物性好、储量规模大,在正常的原油价格下国际石油公司比较容易获得可观的收益
而如果油田储层物性差、储量规模小,油价如果没有非常大的突破,则国际石油公司在没有利润空间的情况下很可能放弃开发
资源国政府通过对低产油田和高产油田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来抑制高产油田的暴利,鼓励对低产油田的开发
在合同区块以内,如先后有多个油气钻探发现,是逐个申请生产许可证,还是全部或部分捆绑申请生产许可证,存在策略运用的空间
如逐个申请,意味着每个油田为一个独立的篱笆圈,与捆绑申请相比,油田规模较小,在缴纳矿区所得税和利润分成的时候可以享受较低的税收政策
当油气发现中既有容易获得收益的高产油田、又有利润空间有限的边际油田时,捆绑申请比逐个申请的优势在于边际油田的开发成本回收不完时,可以从高产油田中回收,实现整体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三、 实例分析
以某个资源国的产品分成合同条款为例,下表为节选的矿费率和利润分成油比例与产量之间的关系
分项 金额或比例
1) 矿费率 KBOPD Royalty
<10 5.0%
10- 20 8.0%
20 - 30 10.0%
>30 12.0%
2) 利润分成油 KBOPD Contractor
<10 70.0%
10- 20 65.0%
20 -30 60.0%
>30 55.0%
现发现了A、B和C三个证实的含油构造,其中A有较好的储层条件,单井日产高,储量规模较大,整体高峰日产量可达2.8万桶,经过初步测算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B储层条件一般,单井日产较低,储量规模尚可,整体高峰日产量可达2.1万桶,但是需要钻更多的井和建设更多的管道设施来连接井场,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在成本回收上限之内难以全部回收开发投资;C具有较好的储层条件,单井日产高,储量规模小,整体高峰日产量可达0.8万桶,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
序号 指标 单独申请PL 捆绑ABC申请PL
A B C 合计
1 IRR 16% 11% 17% 14% 14%
2 国际石油公司
NPV@10%,US$MM 145 13 53 211 196
计算结果表明,每个油田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对国际石油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高的净现值
主要原因是三个油田叠加的高峰产量达到5.7万桶/日,无论是矿费率和利润分成油比例均处于政府拿走最高比例的档位
但是每个油田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弊端是,B油田没能完全从成本回收油中回收开发投资,而是依靠利润分成油实现的盈利,可否通过组合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而避免矿费和利润分成油被政府拿走更多呢?我们再尝试一下两两组合
序号 指标 两两组合申请PL
AB BC AC
1 IRR 13% 11% 17%
2 国际石油公司
NPV@10%,US$MM 148 70 180
余下单独申请 C单独 A单独 B单独
1 IRR 17% 16% 11%
2 国际石油公司
NPV@10%,US$MM 53 145 13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