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问题探讨 2017毕业论文下载

自2012年11月20日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正式成立以来,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是银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12-2015)》、《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制度,明确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宗旨、原则和框架,在制度管理、行为准则等方面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和监管要求

二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201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新《消法》明确将金融业纳入调整范围,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翻开了新的篇章

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银监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履行普及公众教育服务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应该看到,与域外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比,我国目前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目前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职能力方面尚存不足
  1.金融产品准入审批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够

银行在对新开发的金融产品进行审批时,为规避自身风险,多注重对产品可行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材料等涉及金融风险评估的内容进行审查,但是对产品销售目标群体、风险等级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关注度不高甚至忽略,难以达到银监会“预防为先”的工作要求


  2.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消费者权益认知能力存在误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普及金融知识,但受自身资源和工作经验不足限制,部分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流于形式,一些银行员工未能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达不到知识宣讲的目的

如,部分员工在营销产品时,会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估,但仅仅迫于制度要求,而不是为了尽到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

因此,代客户进行风险评估、误导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屡见不鲜;又如,部分银行对VIP客户的“优先权”存在认识误区,为了给VIP客户提供便利服务,在普通客户排长队的情况下,赋予VIP客户“插队权”,损害了普通客户的消费利益,不能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


  3.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措施不尽完善

近年来,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取消费者金融信息进行出售,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银行虽然也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管理,如,关键环节实施授权控制、加大处罚力度、进行电脑数据加密管理等等

但随着网络与信息领域新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新情况不断出现,加之少数员工受利益驱使,法律意识淡薄,钻制度和管理的空子,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被侵害的事件仍然存在

  (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尚存瑕疵
  1.银行业消费者概念主体仅包含“自然人”,未包括法人和机构

银监会《指引》中明确规定“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这样的规定与传统认知一致,但随着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发展,许多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的法人和机构在接受服务和购买产品时,与个人消费者并无本质区别,“银行业消费者”主体将其排除在外,不利于此类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2. 银监会《指引》与新《消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内涵不尽一致

银监会《指引》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八项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不得误导销售金融产品等八项规定,但对于消费者较为敏感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和“人格尊严权”却未提及,而新《消法》中对消费者应该拥有的上述两项权利均作了具体描述

  二、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1.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认识,采取措施提高履职能力,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一是要梳理内部工作流程,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嵌入到服务和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等各个环节,制定系统、标准、规范的工作流程;二是“两个教育”一起抓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对不同的消费者群进行金融宣传教育,银行还要练好“内功”,从员工培训教育入手,继而广泛、持续地开展金融知识普教育活动,以达到提高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的目的

三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数据存储、使用、传输安全防护的综合管理体系,加强对存储介质、打印机、网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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