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2017毕业论文下载

1.索赔的含义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对于索赔的理解有以下三点(1)不是自己的过错,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别人的过错,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的变化而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依旧是可以的

(2)事情的发生而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如物价上涨.气候或地质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3)索赔是合同赋予的权利

准确的来说索赔是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2.索赔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版)4.6条中对索赔的条件.及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索赔三要素:1.索赔的正当理由;2.索赔的证据的有效性;3.索赔的时效性

3. 施工索赔的目的以及意义   (1)施工索赔是承包商为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业主的需要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发生了额外的支出又不补偿,那承包商的计划利润就会减少,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达不到预期的目标,业主的利益也就受到了损害,索赔也是一个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的有利措施

  (2)索赔在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常利益.弥补工程损失同时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4.索赔产生的原因 4.1 合同的索赔     合同一旦签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宽,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图纸和工程量表

在索赔案例中,有关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表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

对于庞大的工程影响因素多,难以保证有限的合同条款对所有的风险范围都清楚的划分,这种情况将必定导致以后的索赔产生

4.2 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

4.2.1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说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4.2.2 特殊风险     合同文件中规定应有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5种风险发生时造成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承包商除可以获得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润.中断施工的损失.修复和重建费用外,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

4.2.3 不利自然条件     不利自然条件是指即使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利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通过现场勘察也无法合理预见到的不利施工条件

如施工中遇到丰富地下水.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等,影响到改变原定的施工方法.降低施工速度或增大工程量,承包商可要求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4.2.4 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或构筑物     只要是施工中遇到合同文件中未注明的地下文物或构筑物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变更工程处理,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4.3 设计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     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这些错误包括:   (1)设计图纸与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   (2)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   (3)纯粹的工程量错误

即使是总价合同,如果工程量有较大出入,承包商也有权提出索赔

4.4 由于业主因素引起的索赔   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推迟某一事件的发生,他应承担部分责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现场

因自然灾害影响或施工现场的搬迁工作进展不顺利等原因,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

  (2)拖延支付工程款

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工程款,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支付工程款的拖延将影响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3)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   (4)业主要求赶工引起的索赔

5.索赔的程序 5.1 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

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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