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国有资产贱卖在我国涉及时间跨度二十年余年,严重侵蚀国家资产,社会危害极大,其严峻性从现实案例(如:外资低价收购国有资产,更为具体的案例王德军行贿超低价收购国企事件、南昌市化工原料厂贱卖等)可见一斑
如何应对以改变这种现状是我们当前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全民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经途径
本文着眼于国有资产贱卖现象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希望于此有所裨益
二、 国有资产贱卖原因分析
1、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不当,资产评估不科学
在我国,产权管理,尤其是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相对比较滞后,所有者“缺位”,管理者“越位”现象严重
在我国的现实管理实践中,国有资产名义上归全民所有,但全民并不是一个能够确立直接的产权人与资产的权责关系的产权主体,现实中没有单独的公民个人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行使财产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
国有资产产权不明,国有资产贱卖并不能及时引起人民的重视同时单个群体的反抗也难发挥积极意义
另外,国有资产由政府代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领导,这种体制下,行政体制中的多头管理、权力分割,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互相摩擦,部门本位主义等弊端通过代理关系转移到国有资产管理中,使政企不分、产权关系模糊,造成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不统一、家底不清楚、账与实物不符、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国有资产盲目投放等现象不时发生,存在资产配置和结构不合理【1】
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影响评估的客观公正性
在我国,从评估操作程序到评估价值的确定,都有人为划出的杠杆,造成国有资产评估不实
此外,一些评估机构挂靠在行政管理部门,垄断评估市场;一些行业管理部门也设立评估机构,收取管理费,由此形成政出多门,这种行业垄断和评估机构管理不严现象严重影响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2】
再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不严格统一作价入股和不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或者草率评估等也是国有资产评估不科学性所在,为国有资产贱卖预留了空间
2、信息不对称,交易不透明
斯蒂格利茨等学者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中指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
在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体制中,政府、国企和事业单位内部高级管理人才与国有资产交易的距离较近,单个大型企业等对政府决策的牵制力普遍来讲是会高于其他单个经营主体的
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内部人员和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内部高级管理人才对国有资产信息的掌握比较完备,占有信息优势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直接影响力远高于其他社会主体,大型企业对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动向的相关信息的掌握能力天然优于民众个体和中小企业
此外,我国国有资产买卖的过程具有秘密性,交易过程不透明,相关信息的公开往往是事后公开,很难发挥社会其他主体对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的积极作用
在信息掌握不对称和秘密交易的情况下,与国有资产交易距离近的,处于信息优势的个人和组织近水楼台先得月,占得先机
在秘密交易的情况下,打通关系网会是一个更畅通的过程,因此通过国有资产贱卖,将国有资产转入私人“金库”也就变得具有相对简易性并极具可操作性
3、法制规范性不足,违法成本较低
法制不健全导致我国国有资产的交易和营运过程缺少程序性规范,是国有资产贱卖的重要原因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立法滞后,对管理过程缺程序性规定,随意性空间过大,在国有资产法制建设也在不断跟进,但“缺法”,“缺好法”的局势还未得到扭转,对于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并不明确,对不当不法行为的惩处强度较弱并缺少强制性和权威性,为国有资产贱卖留有很大余地
具体的来讲,比如说:国资委职责就是《公司法》规定的三项权益: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具体管哪些人管哪些事、怎样管人怎样管事等问题并没有明确,哪些决策属于重大决策、哪个层次的企业管理者由出资人选择也没有明确【3】
无形资产的评估没有完善的法律措施,没有完整、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给人的权力过大,使其评估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为国有资产贱卖留下可钻的空子
再者,我国对国有资产贱卖没有具体有效的法律条文,对决策失误的惩处也没有相关立法,国有资产贱卖往往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