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期将推送法律期刊《法学杂志》2016年第6期《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文章题目与摘要,供各位读者及时掌握法学领域最新学术成果
《法学杂志》 2016年第6期 1.亚投行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之检思 ——以磋商程序与问责机制为重点 作者:甘培忠;蔡治(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亚投行于2015年9月公布了《环境与社会框架草案》,并同部分利益关联方进行了首轮磋商
民间环境与社会保障组织对草案的磋商程序与实质内容提出了大量专业、详细且中肯的意见与建议,指出首轮磋商程序存在时间安排 过短、磋商方式过于粗糙、参会利益关联方范围过窄等问题
其后亚投行于2016年2月26日公布了正式的《环境与社会框架》
相较于草案,其对申诉机制的规定有重要改进,但依然欠缺问责机制的具体规定
在今后的磋商程序中,亚投行应挑选边缘利益关联方代表参与磋商会议并延长磋商时间,精化《环境与社会框架》用词以明确银行的作为义务,订立更加细致的人权标准的适用规范,并在现有申诉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其问责性
关键词:亚投行;环境与社会框架;民间组织;磋商程序;问责机制 2.论亚投行对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完善 作者:漆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亚投行的正式成立为当代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的发展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其产生是基于亚洲地区发展基础设施投资的客观资金需求,也有中国所处经济发展阶段的主观动因,更源自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改革的需要
作为专注于地区基础设施投资的新的区域性开发型金融机构,亚投行不应被赋予过度的政治解读
亚投行设立的积极意义在于为全球金融治理注入新鲜血液,改善全球金融治理结构并有助于国际金融治理规则的重塑
亚投行今后的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应在内部构建良性循环的治理结构,处理好与其他多边机构的外部关系,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并处理好资金安全风险
关键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全球金融治理;规则重塑 3.比较视野下的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 作者: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条件性”是多边开发银行贷款尤其是政策性贷款的重要特点,相关条件涵盖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多个方面
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的贷款条件相比,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的贷款条件既有共通之处,也有鲜明特色
“非政治化”的基本原则使得亚投行的条件性相比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有所简化和弱化,有助于确立和发展多边开发融资的新范式
未来如何在商业性与政策性之间取得平衡,决定着亚投行的发展融资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
关键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发展融资;贷款条件;条件性 4.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设计、内容及其评估 作者:徐汉明;张新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设计和规范评估,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其体系的设计既要坚持全面与特色相结合、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科学与简便相结合、实用性与适用性相结合、可计量与可比较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又需考虑指标体系所应包括的内容及框架体系和各个单项指标的含义、口径及计算方法
指标体系的内容包括党委领导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人大加强社会治理法立法和监督、政府主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理公平正义、社会组织自治和参与合作共治、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多维指标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评估的适时开展,既是社会治理法实施的基本要求,又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社会治理;指标体系;法治;评估 5.地方立法评估的立法模式与制度构建 作者:陈伟斌(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确保地方立法评估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实现地方立法评估的统一化与制度化运行,地方立法评估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
《地方立法评估法》应当对地方立法评估的宗旨与原则、主体、对象与内容、标准与程序等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制度性基本要素进行科学、理性设置,以服务于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法治化发展的时代诉求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评估;立法模式;地方立法评估法 6.“互联网+”与政府监管转型:机遇、挑战与对策 作者:尹少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兴起在暴露政府监管滞后的同时,也为我国政府监管转型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具体表现在监管理念的革新、监管目标的平衡、监管手段的协调、配套机制的完善等方面
面对此种机遇与挑战,为保障“互联网+”的有序推进,应全力推进政府监管转型
在监管理念上,实现由“监管”向“治理”转变;监管目标上,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监管机构上,整合多重监管机构的职能;监管方式上,实现多重监管方式的协调;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的作用,为政府监管转型创造良好环境
关键词:“互联网+”;政府监管;转型;挑战;对策 7.“互联网+”时代微商规制的逻辑基点与制度设计 作者:董彪;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微商是“互联网+”时代商务活动向移动社交平台拓展的产物
社交平台功能异化改变了传统商事活动的格局微商井喷式发展的同时出现微商乱象
诚信缺失、维权成本与收益失衡、征税两难、群聚效应下的行为合法性危机以及监管空白成为制约微商发展和法律规制的困境
需要全景式动态考察微商运营及微商商人的形态,预设微商行为中的人像、场景以及信用基础,进而对微商进行分类调整和制度设计
关键词:互联网+;社交平台;微商;逻辑基点;消费者权益 8.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图景与中国表达 作者:苏永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谦抑主义是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学者将其等同于刑法的经济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并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表现形式理解为非犯罪化
事实上,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图景,适应于其刑法分则所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因而以此为立场来评价我国刑法立法并不合适
我国《刑法》分则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对刑法谦抑主义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刑法谦抑主义不仅应当强调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还要求刑罚方法与其他处罚方法衔接
因而,刑法谦抑主义在我国虽然没有以非犯罪化为主要表现,但我国的犯罪化历程并不违反刑法谦抑主义,反而恰恰表达了刑法谦抑主义
关键词:刑法谦抑主义;西方图景;中国表达;非犯罪化;犯罪化 9.单位犯罪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作者:尉琳(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未能提供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司法解释和判例也无实质上的实践判断依据
我国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基于刑事政策的影响,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正是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的司法表现;从“利益”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国外法人犯罪的理念和立法流变以及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来看,“独立的利益”都应成为当下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实践标准;与自然人主体一体化是解决单位犯罪主体资格问题的最终出路
关键词: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刑事政策;利益;一体化 10.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与出路 作者:张艳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僵尸企业”的处置需要我国《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有效运行
为了解决破产重整“启动难”“运行难”、防止重整计划“纸上画饼”,需要通过确立多元化的破产重整“营运价值”、完善破产重整启动条件、设立专业化破产法院(法庭)、建立执行转入破产机制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顺利启动;同时通过多元化企业重整模式选择、设立预重整程序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运行;更为重要的是为保证重整计划的最终实现,必须合理选择重整营业机构、完善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法院重整计划批准原则、完善对重整计划成败处置制度
关键词:破产;重整制度;重整计划;有效运行 11.我国移植LLC的可行性探讨 作者:赵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LLC是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呈现有限责任、单层税负、灵活管理体制的特点
将LLC作为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加以移植,并不会对现有的公司、合伙制度进行替代性的推翻,仅仅是丰富了我国商事企业的制度设计,满足了不同投资者对投资模式的需求
随着《公司法》不断修改,政府管理的态度更加偏向于对商事主体的“宽进严管”,拟在组织形式方面给予企业广泛的制度自由,政府态度的转变为LLC的移植提供了必要的生存土壤;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在引入LLC的同时,对《公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统筹和协调,并且以高效的再移植效率体现制度优势
移植LLC在我国现阶段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法律环境,一旦引入将从制度层面革新市场主体的参与形态,助推商品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
关键词:LLC;税收;移植 12.虚假民事诉讼的形成机制与风险控制 ——从经济视角分析 作者:杨锦炎(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虚假诉讼的成因,可以在微观层面剖析虚假诉讼行为的成本与收益
虚假诉讼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失败的风险成本,收益则以经济利益为主
直接成本较低、失败的风险可控,有利于行为人达到成本最小化目的,从而提高了虚假诉讼的成本与收益之比,且这就是虚假诉讼多发的主要原因
提高虚假诉讼被发现的几率、加重对虚假诉讼的惩罚、提高虚假诉讼失败的风险成本是遏制虚假诉讼的主要手段
关键词:虚假诉讼;成因分析;成本收益 13.论“出售式重整”的经济法品格 作者:丁燕(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破产重整实践中的“出售式重整”方式,可从规制理念、立法变迁、成本收益分析三维度进行解读,得出其具有社会本位、公私融合之经济法品格的逻辑结论
尽管企业实施“出售式重整”在我国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企业破产法》仍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条件与程序
同时,为防止滥用,应客观、科学地对出售资产进行价格评估,并对出售事宜进行分组表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关键词:出售式重整;经济法品格;法律适用 14.物权公示与善意取得之辨证 作者:崔艳峰(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没有将物权公示明确规定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物权公示的功能,其应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性要件
物权公示的方法是法定的,占有虽然存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上,但占有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不同于公示的功能
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公示方法,其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
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无处分权人为登记的主体时,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关键词:物权公示;善意取得;占有;登记 15.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 作者:张兴美(吉林大学法学院院) 内容提要:诉讼第三人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存在对接上的难题,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诉讼第三人标准不一、适用混乱的尴尬状况给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原告的确定造成了困难
结合“诉的利益”采取逆推逻辑,有助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
台湾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和研究均较早,可以提供有益的比照和参考
关键词: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的利益;虚假诉讼;程序权保障 《政治与法律》 2016年第7期 【主题研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一体化研究】 编者按:当前刑事法学界相对来说更为重视对刑法的精细化研究,但刑事法的理论体系和实务运作其实更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尤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甚为紧密
刑法是以静态的角度规定各个罪名的具体罪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以已知推导未知,两者互为牵制
刑法中的某些条款具备程序法属性,刑事诉讼法的某些条款具备实体法属性,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制度更是息息相关
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正在进行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与转型的争论和探索
相对于学者对现行四要件体系的转型、改革的热情,来自司法实务的法律工作者对四要件体系依然持比较坚定的肯认态度
虽然刑事一体化理论提出后受到刑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青睐,但迄今为止,对其研究深度和广度仍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研究
合理的理论应该具有优良的实践品性,故本刊特组织本次专题研讨,以刑事一体化为背景,探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如何互相制约和影响,研究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与转型的程序向度,希望将刑事一体化的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以沟通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良性互动
1.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修正 作者:周长军;马 勇(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犯罪构成体系与审判主体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裁判者是犯罪构成体系的最终践行者,因而一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只有契合于其特定的审判主体制度,才可能发挥出预期的成效
犯罪构成体系的“技术性”越强,越依赖法律职业者,非职业法官的活动空间和作用发挥受到的限制也越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技术性”越弱,非职业法官介入的空间和发挥的作用便越大
我国目前推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处于支配性地位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为助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行,犯罪构成体系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正
关键词:犯罪构成体系;非职业法官制度;陪审制;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 2.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与刑事主观事实证明 作者:姚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对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具有重要影响
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不能转移故意、过失的证明责任,其作用仅限于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故意和过失仍是控方证明的对象
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并不必然转移证明责任,是否转移证明责任还需结合具体的诉讼制度而定
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与刑事推定在产生基础、针对对象、是否转移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种类、适用范围等五个方面有所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
因此不能认为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必然能够转移主观阻却事由的证明责任
通过对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的分析,能够产生两点启示:一是结合我国的具体诉讼制度,可以进一步研究被告人能否对类似阻却事由或者责任充足要件的事实承担一定的责任;二是可以为确定被告人承担主观事实证明责任的范围,提供较为明确的参考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刑事主观事实;无罪推定;刑事推定 3.客观处罚条件和诉讼条件的区分 ——兼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 作者:王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教义学上的客观处罚条件中“真正的处罚条件”不属于构成要件不法,也无需被罪责包含,那么它与诉讼条件的区别就成为一个难解的问题
由此问题进一步引出一个更普遍的疑问,那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在哪里
不区分实体和程序的一元观点不具可取性,作为主流观点的二元论更具合理性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需要加以区别并且是可以加以区别的,其标准是实体法要素具有直接的行为相关性
关键词:客观处罚条件;诉讼条件;实体法;程序法 【经济刑法】 4.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之再解读 ——以单一法益论与侵占手段单一说为立场 作者:周啸天(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学界对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既有理解过于模糊
虽然近来学界有新观点对上述要件做出再界定,但都尚存问题
应当说,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仅仅是财产,在这一基础上,该罪的手段也仅仅是侵占一种
以保护法益单一论与职务侵占罪手段单一说为立场,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读为“利用基于业务而占有本单位财产的便利”就是应然的理论结论
这一理解能够合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从而具备良好的应用功能
关键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益;加重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 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认定 作者:李军(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本质在于禁止董事等从事不公平的利益冲突行为
基于对公司独立及意思自治的尊重,公司法选择从程序公平的层面对利益冲突行为进行规制;而刑法基于对公平交易秩序的维护,以公司及股东对董事的抽象信赖权利作为规范目的,从实质公平层面对董事等的利益冲突行为进行判定
我国现行法上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所具体涵摄的行为类型不能完全契合,实践中出现的符合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程序公平要求的行为,却违背刑法中实质公平标准,从而引发刑法与公司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不一致的冲突
在违法相对论的思维下,可消解上述的违法性认定不一致的冲突
关键词:董事忠实义务;程序公平;实质公平;抽象的信赖关系;违法相对论 【专论】 6.法官道德须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要 作者:王申(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司法伦理是法官道德行为的规范依据,它所关注的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
法官遵循司法伦理、坚守正义的原则并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道德观念,或者说并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的利益
在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求方面,法官有时确实很难寻找到一个最好的开端
但法官心智诚实的要求却占有优先的地位,而诚实就是责任
法官道德是司法伦理人格化的的表征,只有确立与我国司法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伦理品质,才能彰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伦理
通过寻求德性的普遍定义可以探索“德性是什么”的问题,力图确立法官道德行为的客观标准
司法伦理之存在全在于法官个体的价值充盈,没有司法伦理就没有法官道德
恪守司法伦理道德原则于维护法官自身的权益是完全一致的
司法伦理对司法理想的赋予和对司法实践的价值赋予,最终都要通过法官得以实现
关键词:司法伦理;法官道德;道德自律;司法公信力 7.言论自由条款仅保障政治言论自由吗 作者:陈明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言论自由,从其字面意思理解是指表达各种主张和意见的自由
在比较宪法学上,言论自由是一项兼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属性的基本权利
然而,传统上中国宪法学界视现行我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为一项政治权利
近期,有学者试图借鉴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的公私言论二分法来为言论自由的政治权利属性提供理论基础
这项理论借鉴并未领会米克尔约翰的公私言论二分法的精髓,将私人言论自由完全排除在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围之外,既不符合米克尔约翰言论二分法的原意,也不符合各国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实践,更无法为其预设的两个现实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治言论自由;公共言论;私人言论;政治权利 8.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 ——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作者: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
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乃至刑法等公法领域
我国《民法总则》应启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而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为使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更具科学性,应将代理、行为能力的规定纳入其中,且于法律行为规则中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规则体系的构建,于民法总则立法中最具核心性、挑战性及创新性
对于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效果、对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规则及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有效)要件等,我国《民法总则》也应做出回应和规定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效力性规定 9.适当性原则的适用困境与出路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实质关联性
由于是对手段的事实预测进行司法审查,适当性原则的适用被认为容易侵犯立法者的事实形成余地、行政者的专业判断余地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发展出了明显不当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和强烈的内容审查三种审查基准,但适当性原则的适用仍然没能走出困境
为了充分保障人权,减少适当性原则适用的恣意,并促进立法者、行政者不断反思已经设定的手段,法官应当审查手段的客观适当性,即审查手段在争讼时的事后适当性,而不是审查手段在选择时的事前主观适当性
关键词:适当性原则;事实预测;德国法;宪法法院;人权 【争鸣园地】 10.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法律调整论批判 ——兼论人体移植器官来源困境之立法应对 作者: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人体移植器官并不是一种产品,将其作为产品而纳入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做法既缺乏法理基础,也不具备伦理基础,甚至也不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法律禁而不止是一种正常的法律现象,并不能成为足以支撑将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的理由
“改堵为疏,允许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的做法不是应对人体器官来源短缺的一种有效路径
医学技术的发展不足以支撑人体移植器官的产品化
在扩大人体移植器官来源方面,法律应当保护人们捐献器官或遗体的权利,通过制度激励来激发和保障人们捐献器官尤其是身后捐献器官的热情,并应当严厉禁止人体移植器官产品化,杜绝人体器官买卖
关键词:器官移植;人体器官;产品责任法;生命伦理 11.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 作者:吴伟光(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隐私权、财产权或者其他类型的私权利来对大数据技术下的个人数据信息加以保护和规制遇到了较大的问题
大数据技术下的个人数据信息具有数量大、价值密度低、智能处理以及信息获得和其使用结果之间相关性弱等特征
这些特征使得个人无法以私权为制度工具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产生、存储、转移和使用进行符合自己意志的控制
这种困境的产生是大数据技术所推动的社会制度变革造成的,目前人类社会正从私权利社会向有机社会转变,而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规制问题正是这一变革的前沿
应该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来规制,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进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进而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
这种治理方式并不影响和损害已经存在的私权利如隐私权和其他财产权等
关键词:个人数据信息;大数据技术;隐私;公法;信息法 12.论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 作者:周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把行政权在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中的地位和其他因素等同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这种观点难以解释某些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属性,使某些行政行为缺乏制约
行政权和其他因素在行政行为成立中的地位不同:行政权决定着行政行为成立的其他因素的性质,使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组织的其他行为,能够解释各种行政法学说,它是行政行为产生、目的实现的前提
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应该包括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
证成“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完善了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解决了行政司法实践的困惑,使行政法理论能够指导行政司法实践
我国行政权的应有判断标准应当包括权力标准、职责标准、先行行为、行政合同和不可归因于私权利的权力标准等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成立;行政权;一般要件 【实务研究】 13.刑事电子搜查程序规范之研究 作者:周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证据法的立法难点之一乃刑事电子搜查的程序规范
电子数据必须以物理载体为存储工具,但两者并非同一物质
电子数据的搜查需要分解为两个步骤:先对物理载体进行查扣,再对载体上的电子数据进行搜查
电子数据所记载的信息并非全部属于必须证明的犯罪事实物证的扣押与搜查程序不能简单地套用于电子数据的搜查
在载体的扣押与数据的专门检索这两个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应当建立起必要的制约程序,否则极易产生问题证据,甚至非法证据不利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刑事电子搜查的程序规范应当尽快纳入立法规划
关键词:电子搜查;程序规范;权力制约;特殊需要原则 14.虚假诉讼类型化研究与现行法规定之检讨 ——以法院裁判的案件为中心 作者:张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审判实践中发生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件,按其侵害的法益以及当事人间是否存有通谋,可划分为合谋型虚假诉讼、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型虚假诉讼、规避法律政策型虚假诉讼和单方实施型虚假诉讼四种类型,2012年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合谋型虚假诉讼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型虚假诉讼的制裁措施作了规定,不仅没有涵盖所有的虚假诉讼类型,而且缺少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应当允许受害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赔偿受害人因为虚假诉讼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同时,民事实体法应当增加虚假诉讼侵权行为的规定,以有效规制和防范虚假诉讼
关键词:虚假诉讼;法院裁判;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法;类型化 ◆ ◆ ◆ 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责任编辑:陈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