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速递】《法治研究》2016年第4期、《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要目速递

【编者按】本期将推送法律期刊《法治研究》2016年第4期、《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年第4期 文章题目与摘要,供各位读者及时掌握法学领域最新学术成果


《法治研究》 2016年第4期 【观察与思考】 1、中菲南海仲裁案剖析与我国的对策 作者:邹立刚(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本案最终裁决将否定我国在南海九段线的权益主张;间接否定我国在东海的部分海洋权益主张;染指我国大陆海岸领海基线的合法性,将我国海洋邻国的海洋权益和区外大国在南海的利益最大化,激化我国与海洋邻国特别是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


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立场是正确的,当然也不会承认本案最终裁决,但应倾力反对本案仲裁


我国不仅须表明不承认最终裁决的立场和理由,也须应对最终裁决可能招来“群狼”攻我的事态


尽管面临本案的窘迫和此后可能的诉案的困扰,但我国不应选择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我国应为不承认最终裁决拟写论证材料,包括搜集和汇编关键性证据材料,并采取综合应对措施


关键词:南海争端;中菲仲裁案;裁决剖析;后续应对措施 2.论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 作者:王军敏(中共中央党校研究院) 内容提要:菲律宾单方面提起针对中国的仲裁程序中,对南沙群岛进行“切割”,只要求仲裁庭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岛礁的海洋权利出裁决,否定中国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及其享有的海洋权利


因此,研究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从群岛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上看,群岛分为沿岸群岛、群岛国的群岛以及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沿岸群岛适用《公约》第7条的规则;群岛国的群岛适用《公约》第4部分规定的群岛制度;关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问题,《公约》没有作出规定


但大陆国家远洋群岛国家的实践已经形成了可适用的习惯法规则,即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限于那些密切联系的、包围的海域面积不大,并且通常用于国际航行的海路不受影响的那些远洋群岛


从历史性权利看,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密切联系、本质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屿间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为历史性水域,是中国的内水


因此,根据大陆国家远洋群岛一般国际法规则以及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密切联系、本质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屿间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有权将南沙群岛中那些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中国的南沙群岛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


关键词:群岛;大陆国家远洋群岛;一般国际法规则;历史性所有权;南沙群岛群岛地位 【诉讼法学】 3.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作者:张智辉;洪流(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理论界以及实务界一直呼吁确立的新制度,是新刑诉法实施中的重中之重


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4个省份18个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走访调研,以座谈和统计的方式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检察机关的适用现状以及适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破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难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对策 4.从“快播案”看当前电子数据运用困境 作者:王志刚(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快播案”的庭审暴露了当前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三大共性难题:电子数据的提取、电子数据的鉴定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


电子数据提取中的问题表现在:第三方协助的合法性、数据提取的及时性和数据提取的完整性;电子数据鉴定中的问题表现在:鉴定人的资质、侦鉴一体化以及鉴定程序的规范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则表现在提取、分析过程的可回溯性以及电子数据保管链的可视性两个方面


对上述问题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思路,有助于破解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电子数据的困境


关键词:快播案;电子数据;运用难点;析解思路 5.清代秋审与当代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作者:高若辰;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清代秋审在承袭明代朝审的基础上演变而来


清代秋审自清顺治时期产生,在康、雍、乾时期逐步完善,并伴随清王朝始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尽管从当今的视角来看,其具有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尤其是清代对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仍对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秋审;死刑复核;审级制度;逐级审转复核制;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6.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研究 作者:高秀东(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内容提要:为了突破传统刑事司法合作的局限性,欧盟以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将相互承认原则确立为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石


相互承认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作出的司法裁定,其合作范围大大超过传统司法合作范围


相互承认制度下的司法合作在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开展,极大简化了合作程序,加快了合作速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取消了双重犯罪原则和特定性原则,不适用本国国民不移交原则


相互承认司法裁定制度促进了欧盟各国的法律趋同,同时在法律有差异的情况下,通过规定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来缩小合作义务的范围


关键词: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相互承认 7.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权的缺陷与完善—— 兼评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作者:胡学相;甘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存在诸多漏洞


他们的民事赔偿权利被大量削减,最高人民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变相剥夺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害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被害人及其遗属索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因此十分有必要:取消不公平的相关司法解释,恢复刑事被害人应有的民事赔偿权,并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金额、补偿资金来源、补偿程序等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国家补偿制度 8.民事讼诉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评析 作者:刘学在;王静(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诉法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的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区别于一般案件的“高度盖然性”之标准


这一规定错误理解了域外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理论,混淆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


拔高此类事实之证明标准的所谓“系根据实体法的立法意图”、“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等理由,实际上均难以成立


在实践中,该标准的适用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受害人或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并对相关民商事活动具有负面的导向功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层次化;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目的 9.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研究 作者:邓可祝(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这一试点的重要内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


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和解时,需要解决和解形式、和解程序及和解协议的监督执行等问题


在今后的实践中,应积极利用和解制度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纠纷并重视和解在环境政策制定上的作用,同时应完善和解程序,利用公开和解协议、公众参与和司法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监督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程序;监督 【刑事法学】 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范解释 作者: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证券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从外延上限定范围,实践中应当以交易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与特定的内幕信息相关的管理监督地位、职务或者业务作为标准进行实质界定


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均可称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内幕信息,应当依法以重要性和秘密性为标准,客观、相对确定性是对重要性特征的实质解释、合理延伸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但明示、暗示近亲属交易或者从他人交易中获利的应以内幕交易定性


泄露内幕信息只能是故意行为
特定主体之间进行大宗交易不可能成立内幕交易罪

关键词: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泄露;刑法解释 11.刑法溯及力适用问题研究—— 兼与民法、行政法比较 作者:陈洪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的安定性及信赖利益保护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理根据


从理论上讲,司法解释应与所解释的法律同步适用,无所谓溯及力问题,但因为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解释往往具有准立法性质,刑事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乃实然的选择,民事司法解释应以是否侵犯一般人的信赖利益决定是否溯及适用


《刑法》第12条第1款中的“处刑较轻”,是指应选择适用对行为人最为有利的法律,因而即便不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所谓刑罚执行方式、程序性规定的变更,也可能影响溯及力适用


除继续犯外的所谓跨法犯,不应整体适用新法
实行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溯及力适用

行为时不同于犯罪成立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时为行为时,而非重大损失发生之日


关键词:溯及力;民刑比较;信赖利益;处刑较轻;行为时 【竞争法学】 12.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作者:吴宏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领域内道德法制化的规范约束体系,不仅通过规范设计将有悖商业伦理的市场行为纳入其规制范畴,更通过对价值目标的追求增强成文法的文本规范适用之张力和弹性


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经济社会的变迁而亟待更新其规制范畴,2016年送审稿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回应


通过对送审稿中典型条款的考量,确立合理的不正当竞争规制思维、完善一般条款以及优化法律适用技术,是优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畴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范畴;商业伦理;市场秩序 1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与功能 作者:董笃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分标准是调整对象;作为特别私法,它调整市场竞争领域内的法律关系


一旦面向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承担起落实国家政策目标的职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间的区分标准应是价值目标,而不再是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断探索创设新的价值目标的发生器,具有兜底性,应被视为构建有序竞争秩序的一般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囊括各种可能的反竞争行为类型,应保持高度的体系性与价值开放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如同民法典的制订,就是要对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基础结构予以回填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竞争;法的功能;价值目标;调整对象 1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下中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 作者:谭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的主要是“强肉弱食”,而《反垄断法》反对的主要是“弱肉强食”,该标准有助于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各自的规制对象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弱肉强食”的行为,不宜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应当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


在竞争法体系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在执法体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实现协调


关键词:强肉弱食;弱肉强食;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协调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年第4期 【特 稿】 1.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下)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观点 作者:张文显(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


本文着重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面向梳理和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提出和阐述的重大理论观点


包括: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观点;关于宪法法律实施的核心观点;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观点;关于司法和司法改革的核心观点;关于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观点;关于法治经济建设的核心观点;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核心观点;关于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核心观点;关于依法治军和建设法治军队的核心观点;关于法治队伍建设的核心观点;关于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核心观点;关于全球治理体制和治理规则变革的核心观点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立法;宪法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权力制约;从严治党;依法治军;法治队伍;法治思维;全球治理 【司法文明】 2.国家与区域:晚清司法改革的路线图 作者: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持续十年之久的晚清司法改革运动,开启了中国法制与司法现代化的历史先河


这场司法变革经历了从修律到行宪的主题变奏转换,呈现出从中央官制改革到直省官制变动的司法场域迁移,体现着从帝国顶层设计方案到区域先行试办的改革路径选择


这幅司法改革的路线图,清晰地勾勒出晚清统治集团应对内外严峻挑战的理性、意志与行动轨迹


从司法改革方法论的视角,深入反思这份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运动之历史遗产,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晚清变局;司法改革;国家与区域;路线图式 3.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及其借鉴 作者:张中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司法文明是体现时代进步与社会发展以及人类理性对秩序与正义追求的一切司法成果


传统中国的司法文明具有丰富的内涵,其司法模式先后经历了天罚神判、贵族司法、官僚司法以及清末向职业司法的转变;其司法理念是平,内涵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其司法制度具有成文化、法典化和体制化、程序化的特点;其司法方法是整体观下的演绎与归纳;其司法思维逻辑是法、理、情的统一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传统中国司法的文明性

对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借鉴,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在司法模式和制度方面不多,但在司法理念和方法上,亦即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和整体观下的演绎与归纳,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或仍有价值;此外,从最深远的意义上说,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道德文化原理及其精神,于今首先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主体性和责任感,其次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的人文关怀,再是有助于推动司法人员法精、理通、情达的统一


这些正是我们今天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借鉴 4.反思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 ——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为分析对象 作者:孙光宁(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 内容提要: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并未产生广泛的预期影响,重要原因之一是,关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缺少具体规定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对此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在启动程序方面,《实施细则》确定了两种途径:主动参照和被动回应诉讼方引述,前一种途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而后一种方式虽然没有受到普遍重视,但却值得大力提倡


在确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相似点方面,《实施细则》确定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需比较,但是,法律适用并不适宜作为相似性的判断标准


在直接援引对象方面,《实施细则》确定法官只能将裁判要点作为裁判理由被援引;实际上,指导性案例的其他部分(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也完全能够成为援引的对象


要推动指导性案例被更加经常地援引,需要针对以上各方面的问题,降低援引的门槛,使得更多主体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参与其中


关键的一点则是应当完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确定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效力,即“不得单独作为裁判依据被援引”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待决案件;判例制度;裁判要点;法律方法论 5.论环境司法的“三审合一”模式 作者:黄秀蓉;钭晓东(宁波大学法学院;宁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峻,迫切要求将环境问题纳入法治范围内来解决


而原有诉讼模式已无法满足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各国皆在探索环境司法的专业化道路


“三审合一”是在继承原有诉讼模式基础上,结合环境案件的自有特性提出的,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较适宜的内生土壤


本文从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应然→实然”的分析为起点,以“三审合一”诉讼模式作为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走向实效的先行探索路径,检验“三审合一”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构建与现有诉讼体制排斥反应最低的“三审合一”制度,以此为先行探索路径,促使环境司法专门化尽快走出“蹒跚学步”的境况,实现“实然→实效”的推进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环保法庭;三审合一 【部门法哲学】 6.“其他组织”及其主体地位问题 ——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视角 作者:柳经纬(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法律文本上,“其他组织”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具有确定性的概念


用以指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其他组织”,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实践证明,试图在民法总则里构建一个不同于法人的“其他组织”主体制度,是不可取的


必须转换思路,回到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层面上,明确规定只要依法成立的组织即具有法人资格,不以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为必要


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独立性的“其他组织”纳入法人的范畴,以解决它们的民事主体地位归属问题


关键词:民事主体;法人;其他组织;民法总则 7.法律“被虚置化”:以行政许可法为分析对象 作者:耿玉基(南京大学法学院 ) 内容提要:行政许可法已逾11载的实施历程表明:其法律效用不彰,背离了立法预期


正由于该法实施重心的偏差,行政主体采用“规避法律”“选择执法”等策略,加之隐形权力的干涉、“旧体制”的障碍、立法的非完美性等缘故,致使法律实践及其张力,遭遇各方面“顽强”阻抗


这些阻却因素致使规制的对象逃逸、法条休眠、功能失效,从而衍生法律被虚置化的现象


鉴此,改良法律/法治的实施体系,克服同属法治问题域的其他掣肘,规范中央和地方行政审批改革,修补法律疏漏,加强行政许可权的系统治理,方可逐步激活行政许可法,化解其被虚置化之窘境,全面实现立法初衷,藉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法律虚置;法治实施 【理论纵横】 8.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 ——破解法律人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案 作者:陈景辉(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作为法律人共同体的构成条件之一,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传统的法律伦理的基本立场,是围绕客户利益展开的“标准概念”

但是,由于标准概念本身存在着工具性与家长主义的内在矛盾,所以它经常会面对两种反对意见:其一是认为职业伦理应当要求法律人是个好人的“日常道德”立场,其二是认为法律人应当对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负责的“政治道德追问”立场


经过对“为什么要有法律职业伦理”与“司法的三重功能”等根本问题的讨论,法律职业伦理的政治道德立场具有明显的论证优势,所以法律人所负担的职业伦理是:他们应当对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负责


关键词:法律人;职业伦理;标准概念;日常道德;政治道德 9.欧陆共同法时代的“诉”:意蕴的纷争与归一 作者:马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共同法时代,欧陆法制发展的主线即罗马法的继受和日耳曼法的大幅消亡


日耳曼法上的“诉”虽因败于罗马法上的“诉”而逐渐销声匿迹,但它仍对中世纪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


共同法时代对罗马法上的“诉”的不同解读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都形成了对立局面


其最终结果是中世纪民法和民事司法制度中形成了诉权思维并一直延续到近代中晚期


这一统治欧陆数百年的法律思维的形成无疑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但从根本上看,它是中世纪法制发展水平的必然产物


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加以观察,中世纪诉权思维和诉权体系发挥着承载私法规范、维护私权利的积极作用,从而有利于巩固藉由罗马法继受而实现的欧陆社会生活秩序转型的成果


“诉”与诉权思维的确立集中反映出欧陆日耳曼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重大转型,具有多方面的法文化意义


关键词:诉;诉权思维;共同法;罗马法复兴 10.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与话语权的提升 ——第二届“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哲学”国际研讨会综述 作者:章安邦(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 ◆ 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责任编辑:陈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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