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收入省际间分配问题研究 2017毕业论文下载

由于现有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来讲,有可能存在机构所在地政府与劳务所在地政府争夺税源的现象,甚至出现双重纳税的情况,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研究好我国税收收入如何在省际间进行分配,将会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金、技术、人才的自由流动。
  一、我国税收收入省际间分配的主要政策
  在建筑业的公司中,涉及到常见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伴随着营改增的到来,增值税将出现在建筑行业企业的账簿中。故主要对上述三项税种纳税入库地点进行分析。
  第一,增值税是一种先进的税种,它的出现避免了多环节征税的缺点,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值税是一种因为税收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而造成税收与税源相背离的最典型的税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增值税由消费地进行征收,所以增值税的税收收入流进了消费地政府的财政收入。而我国的增值税制度设计与国外不尽相同。其生产地销售环节征税的弊端,使产生的增值税大部分都进入了生产地的政府财政收入,而消费地政府获得很少一部分。
  第二,营业税是按照应税行为的营业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来计算的一种地方税,营业税上缴后,全部进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营业税占大部分。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是,对于建筑劳务或规定的其他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所以,对于建筑业来讲,包括总分机构以及异地设立的项目经理部或工程指挥部、工程段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都是在其劳务发生地。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税发(2012)57号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简单地说,由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地方政府获得的应纳税额,然后将该部分份额分成三个板块,25%交给总机构所在地政府,50%交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分享,剩下的25%按一定比例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之间进行分配。汇总纳税要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于各个建筑公司的机构组成和管理方式不尽相同,按照现有的情况,共分为三类。
  第一种组织结构:总公司未设立其他分公司,只在外地设立了项目管理部,那么在扣除于项目所在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余额部分全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缴纳,进入当地政府财政的收入。
  第二种组织结构:企业的组织机构是标准的总分公司结构,只设有二级分公司,那么只需要按57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即可。
  第三种组织结构:该结构是前两种情况的组合,即总机构既在异地设立了跨地区的二级分公司,又在外地拥有直接管理控制的项目部。在此组织结构下,应先扣除有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预交的税款后,再按照57号文的规定分别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二、现有税收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税源与税款背离现象突出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现有法律条文规定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各个分公司产生的利润需汇总到公司总部进行计算,再分摊到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劳务发生地使用当地的公共资源,并且享受了当地政府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所得理应属于劳务发生地。而总机构通常只是承担行政管理、财务核算等职能,并没有发生生产经营活动。结果造成部分税收流入了总部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发生税源转移。税收入库地点与劳务发生地的不一致,这势必造成我国不同地区的税收分配不公平,影响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
  2.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责权利”不匹配
  “权责利”不匹配的主要特点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由于现有政策要求企业实行汇总纳税,那么分支机构的财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账簿等,需要交由总机构进行汇总计算,这些是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外地企业,但由于没有权利,所以束手无策。分支机构产生的税源未能进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然会使地方反政府对当地企业设置障碍。此外,由于总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时间和人力有限,不能做到前往所有的分支机构了解情况进行监管,所以有监管权的看不到所有分支机构的会计资料以及经营过程。倘若主管分支机构的税务部门未能有效监管,将会出现两地机构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税收的流失。
  3.汇总纳税技术复杂可能增加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某些业务在税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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