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因素 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区别在范围不同和监督方式不同而已
我国面积广.人口多,为保证执法效率.调整社会关系,在行政执法中存在“自由度”是必要的
(一)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
从立法技术来看,立法机关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也在发生巨大变化,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很难把这些社会关系罗列进去
因此,就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创造的客观条件
执法机关在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执法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解决了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矛盾
二、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消防行政执法和其他机关执法的区别在于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在执法过程中有着专业性.技术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其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幅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不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自由选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可以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中做出选择,罚款亦可选择额度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安消防机构在处罚种类上(如停产停业.罚款),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或不作为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其中,这里的“消防安全规定”未作出任何解释,在立法上也未有任何标准,存在很大的自由度
(五)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三、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消防机构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消防行政管理的要求
但在当前消防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随意使用,在消防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显失公正
立法的重要原则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则
如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就是违背了国家意志,这实质上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处罚随意性比较大,存在轻责重罚和重责轻罚的现象
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却给予了差别悬殊的处罚,就是违背了平等适用的原则
(二)执法程序.执法时间随意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对违反行为都给予一定整改期限,逾期未改再进入处罚阶段,而在实际过程中因对整改期限未做明确规定,执法随意性大,消防监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四、控制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前文所述,自由裁量权运用存在诸多问题,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自由裁量权予以合理和控制,以更好地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一)加强和规范行政制度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就是为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这些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