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是国内经济发展的产物。通信行业的成本费用中,涉及到货物成本费、宣传广告费和咨询费用,以及电、燃油的费用,维修费等,这些项目在营改增后,价格都不会有所上涨,加之各种促销活动,作为视同销售行为,都需要在“营改增”的影响下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在某些性质上与销售行为雷同,将销售额直接确定下来。但是,一般不会以资金的形式将销售额反映出来。那么税务机关在进行销售额确定的时候,就要履行所规定的顺序进行销售额计算。要将销售额按照纳税人在近期所销售的同类货物平均价格首先确定下来。如果无法将销售额确定下来,就要以组成计税价格的方式加以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10%)。如果货物需要交纳的税款为应征消费税,在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添加计消费税税额,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二)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税率
    

通信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税率上,包括适用税率和低税率两项。与基本税率相比较,根据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基础电信业务适用11%税率、增值电信业务适用6%税率的政策。
    

(三)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销项税额
    

当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的税率确定下来之后,就可以将视同销售行为的销项税额计算出来,即销项税额为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项与增值税税率的综合,用公式表示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者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二、营改增后通信企业所面临的问题
    

举例说明:用户于自有营业厅购买一台iphone5的“预存话费送手机”合约计划,用户在网24个月,选择286套餐,预存总计5899元,其中话费4000元分月返还,购机款1899元,即以优惠价格1899元购得原价为5288元的iphone5一部,该手机成本为4960元,假设用户协议期内无溢出通话部分,每月另外收取电信营业款(286*24-4000)/24=119.33元。
原营业税下的税务处理:入网当期营业税:1899×3%=56.97(元) 合约期内每期营业税286×3%=8.58(元)   项目总税额56.97+8.58×24=262.89(元)
  现增值税下的税务处理:
  假设该套餐每月话费使用时,基础电信服务占50%,增值电信服务占50%.入网当期手机暂按成本全额计销售额计税,合约期内每期暂按公允价值分摊电信服务收入。(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系便于理解相关税收政策,不代表企业实务操作)
购入手机当期:进项税额=4960÷(1+17%)×17%=720.68(元)
入网当期:销项税额=4960÷(1+17%)×17%=720.68(元)
合约期内每期:基础电信销项税额=(39.13+119.33)×50%÷(1+11%)×11%=7.85(元) 增值电信销项税额=(39.13+119.33)×50%÷(1+6%)×6%=4.48(元) 销项税额=7.85+4.48=12.33(元)
  项目总税额:12.33×24=295.92(元),未减其他进项。比原营业税多交33.03元税款.
  经测算假设该套餐每月话费使用时,基础电信服务占29.5%,增值电信服务占70.5%.入网当期手机暂按成本全额计销售额计税,合约期内每期暂按公允价值分摊电信服务收入。项目总税额为262.92元未减其他进项时与原营业税近相等。
  不同的税率,确定合理的视同销售价格是极为重要的。按照目前的通信企业销售形式,会面临着由税负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如一些手机供应商所提供的发票不属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通信企业就无法按照营改增的政策执行税金抵扣。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应交税金有所增加,却面临着无法抵扣的现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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