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的
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对我国金融、农业发展、农民收入以及农村的稳定有着密切的联系。自20年前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发,农村信用社取得了众多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其合作组织的本质随着我国的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而逐渐流失,不再能够满足我国农村经济的需要,所谓的合作金融也就无从谈起。而农村商业银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其基本使命是完善地区性的银行体系、提高农村信用社对于金融风险的抵抗能力、加强农村信用社的经济管理水平、更大力度支持广大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以及我国的“三农”工作。尽管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脱胎于农村信用社,而且无论是其内部的相关制度还是外部的政策环境都与农村信用社一脉相承。但是,其内部仍然有部分制度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制度相互冲突,导致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风险隐患。
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外部问题
1.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数量较农村信用社大为减少,但实际上股东数量仍显过多。主要体现在股东中自然人数量过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单个自然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所持股的比例不得高于总股本的千分之一,全部自然人所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低于全部股份总额的50%,而单个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比例不得高于总股本的10%。由此可见,股权制度的安排很明显是侧重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本意是为了提倡自愿入股,引导每一位农民都可以成为银行的股东。因为其起源于“合作制”,所以这种制度也就带有“合作制”所具有的弊病。如由于自然人持股比例太低,导致对于参与银行的重大决策没什么兴趣,使得银行很可能被内部人员所控制,从而造成股东利益的损失。
2.法律地位和责任模糊
如果法律上认定农村商业银行为股份制商业银行,那么其法律地位明确,可享有明确的权利,也许要担任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组织,在法律中没有具体的界定,而且从理论角度看到农村商业银行的含义也较为模糊,其既能属于合作制金融机构,也可以算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又无法与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相挂钩。也没有相关法律对“农村商业银行”这一组织进行解释。此外,对于农村商业银行的治理过程中所参照的法律都较为混乱,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农村商业银行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3.政策意图与商业本质不协调
农村商业银行的诞生,其目的即是为了更好地支持我国“三农”的开展。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所看重的是农村商业银行对于地方所做的贡献,对于农村商业银行而言,其作为一个企业,应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经营的目标,两者目标所存在的差异和冲突导致地方政府对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的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不够。
(二)内部问题
1.业务集中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自成立开始就局限于银行所在的城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一城市经营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严重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地域性的限制严重影响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的分散;此外,其资金主要被当地城市的几个著名的行业所使用,造成贷款行业集中度太高,客户较为集中,存在较大的风险。
2.缺乏人才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层在业务开拓、服务的预见性以及主动性和创新潜能方面都存在明显的问题,例如反应迟钝,无法紧跟改革发展的步伐;管理层普遍存在人员老化、弱化的情况,没有科学的激励机制;对于具备创业激情、工作激情和团队精神的员工较为稀缺,严重的影响了农村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
3.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存在问题
农村商业银行的快速发扎,导致很多人观念存在偏差,忽略内部控制的作用,并且对于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相关的监管力度也存在问题,没有检查和评价,没有权力的制衡,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只是一纸空文,严重影响了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定发展。
三、解决措施
(一)明确法律地位
明确的法律地位是农村商业银行在制度结构中的基础,为其他相关制度的调整提供最基本的依据。法律上身份模糊的经济主体是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保障,所以需要对当前我国实行的《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明确农村商业银行是股份制银行;此外,在保证不改变农村商业银行的结构的前提下,对农村商业银行设计和组织的机构作出适当的规定。人民银行也应该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编制特定的部门规章,从具体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