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情况  境内个人杨某从2002年在深圳银河证券开户投资深、沪B股开始,先后经历过三次证券转户后到邵阳市湘财证券,个人外汇账户也从深圳转到长沙,最终落户邵阳市,目前其本人深B股市值与保证金约650万港币,折83.8万美元。2014年5月17日,杨某在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年度结汇额度用完的情况下,申请B股投资本金结汇38.8万港币,折49907美元,提供了银行购汇水单、银行转证券入账记录、证券账户开户信息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中心支局在审核相关资料后,由湖南省分局审核通过,于2014年6月5日,给予同意其B股投资本金结汇49907美元的批复。近日,该居民再次到访,申请B股投资收益年度限额外结汇200万港币,折25.8万美元,用于北京购买商品房。
  二、审批及监管难点
  目前,B股投资结汇业务审批的依据只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文件对B股投资本金、收益结汇审核提出几点主要原则:一是自有外汇资金投资B股的,本金不得结汇,购汇投资B股的,提交购汇水单可以本金结汇;无法提供购汇水单的,按照以自有外汇资金投资B股处理。二是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在个人年度结汇限额以内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个人年度结汇限额的,应经外汇局审核后才可以办理。审核的内容是申请者的开户记录和所有的交易记录。中心支局根据《批复》的原则,对杨某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批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难以解决:
  (一)投资时间跨度长,客户资料准备难。杨某投资B股至今十余年,这期间证券账户涉及多家证券公司和银行,证券转户频繁且证券公司地域跨度较大、时间跨度较长,要求其提供近十年来全部的股票交易记录以及投资本金入账记录,杨某表示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当时进入B股市场时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和提示,很难理解政策要求。
  (二)收益定义不明确,投资收益定性难。根据《批复》原则,收益可以结汇,但是没有对收益进行定义,使得在计算收益额度时,难以准确。一是没有时间定义。股票市值波动较大,投资收益结汇审批时间较长,收益以审批前或期间哪天市值为基础计算合理未明确。二是收益结构没定义。股市投资收益分交易性收益和分红性收益,两者合计为总收益,在总收益为零的情况下,分红性收益可能为正。杨某投资的“中集B”股票,于2011年6月3日派息26.5万港币,而其2011年投资B股总收益却是负数,杨某要求对该笔分红单独进行结汇,如果可以结汇,在总收益为负数的情况下,收益结汇将减少投资本金,变相成为投资本金结汇。
  (三)资金池相互融合,本金收益区分难。《批复》明确规定自有外汇资金投资B股本金是不能结汇的,在年度额度内也只能进行收益结汇,但是投资者在资金划转过程当中,本金和收益融合在一个资金池里,银行很难区分本金和收益,客户就可以在额度内通过收益结汇方式进行本金结汇。如杨某在投资过程当中多次转户,多次将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清零后转入银行,也多次通过本人及直系亲属进行年度限额内结汇,经过结汇数据和证银转账数据推算,其最低银行外汇存款低于其初始投资资金,说明其投资本金已通过年度限额内的方式结汇。
  (四)相关措施未完善,后续监督管理难。《批复》没有明确境内居民的结汇时限。杨某要求批准其的额度可以在一年内有效,如果同意其要求,一年的时间较长,若投资从盈转亏,在无收益的情况下不能结汇。如果不同意,又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拒绝杨某,后续监督管理较为困难。
  三、完善B股投资结汇的相关建议
  (一)提升服务功能,加强资源共享。一是提升银行及证券公司在办理相关投资业务时服务质量,温馨提醒顾客保存各项业务资料。二是强化内控建设,完善机构对客户资料的保存功能。三是加强同一个机构资源的跨地域共享以及业务的跨地域办理力度,最大程度的方便投资者查询并提取相关业务资料。
  (二)制定B股投资结售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相关业务操作。目前B股投资结售汇业务较多采用审批制,尚无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作效率较为低下,建议制定B股投资结售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投资收益的时间、结构定义及结汇审批操作流程,时机成熟时下放审批权限给商业银行,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有效性。
  (三)加强账户管理,遏制本金通过收益渠道结汇。在结汇过程中,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将年度限额内的B股投资结汇与年度限额内的其他类型结汇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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