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别歧视问题,毛泽东同志早就提过“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女平等”也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写入我国《宪法》。但60年过去了,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仍普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给目前女大学生就业就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毕业生人数不断攀升,200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为107万人,

2009年达到611万人,2010年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万人。在所有毕业生中女大学生所占比例也在逐年增长,

2010年将达到49%。我国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现实,使用人单位愈加挑剔,性别歧视现象愈加明显,女大学生很难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其主要表现为女大学生就业率低、待遇低、同工不同酬等。一项针对女性毕业生的专项调查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2010届女性大学毕业生签约率为21%,明显低于男性毕业生的29.5%。女性本科和高职高专毕业生平均签约月薪分别为1884元、1731元,较男性本科毕业生2245元和男性高职高专毕业生2063元分别低361元和332元。签约于交通、物流、仓储和邮政服务业的2010届大学毕业生女性月薪比男性低523元,签约于电信及电子信息服务业的2010届大学毕业生女性月薪比男性低420元。本文旨在分析该种现象存在的原因的同时,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新途径。

  一、女大学生就业遭遇性别歧视的原因  (一)从社会学角度分析

  在我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不平等意识依然存在,造成了男性群体对女性工作能力的怀疑和女性社会参与权利的不平等。当今女性处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社会的发展和封建文化的残留使得她们形成了双重人格,一方面摒弃封建意识,另一方面又常常不自觉地依附于男性,这也是一些女性职业选择范围窄,就业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从法律角度分析

  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条文中虽然多次提到

“男女同工同酬”,“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但是这些条文原则性过强,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较低,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很难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在实际应聘过程中,大部分用人单位仍表现出隐性性别歧视,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大学生则难以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保障自身权益。

  (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婚育”是绝大多数女大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人生问题。女性员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支付其基本工资并承担岗位空缺填补成本,女性员工的职业生涯也由此中断,造成了人力资源的部分折旧和浪费。当其重新进入职场时,则需要一段时期的调整和磨合,而相关法律规定,重返工作岗位的员工的工资水平不能低于退出时的水平。另外,女大学生基于其生理特点,对工作条件的要求较高,不适宜长期出差或远距离出差,不能承受体力强度高的工作等,所以招录女大学生可能还需要支付性别差补偿性工资。相关政策还要求,女性比男性早5年退休,而女性的预期寿命一般比男性长,招用女性员工意味着要比招用男性员工多承担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退休福利成本。

  (四)从高等教育角度分析

  我国高校教育与用人单位的结合度低,高校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尚未真正成型。多数院校仍以理论学习为重,只有少数高职教育开始树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但目前在教学的方式方法上仍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学生专业理论的学习与就业实际脱节,动手能力弱,创新能力低。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专门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特点进行的教学内容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女大学生在就业竞争中的劣势地位更加突出。

  (五)从女大学生自身特点分析

  在生理上,女性不适宜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在心理上,女性较男性而言感性得多,情绪波动较大。在性格上,依赖性较强,缺乏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自主创业缺乏信心。在就业态度上,缺乏主动性,对未来职业充满“浪漫”的幻想,错过了许多自主就业的机会。

  二、“四位一体”策略应对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一)全社会共同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女大学生是一支伟大的、知识密集的人力资源队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充分发挥女性人才作用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战略任务,共同为女大学生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在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各方面利益上实现协调发展,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提高全民族素质,改变陈旧的思想观念,真正提高妇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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