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文化遗存,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用实物书写的历史,是刻画一个民族岁月的书,在它的身上记载着许多历史故事。我国有一句老话“见了故物,如见故人”。文物古迹,不仅反映民族性格与民族精神,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继承、发展、创造先进文化之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它有着丰富的文物古迹。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这些丰富的古文化遗存为旅游业的繁荣增添了新的丰富的内容,但随之也出现了许多“建设性”的破坏现象。如何做到保护与发展并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并予以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文物古迹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从过去单纯追求物质生活向寻求精神享受转变,不少人开始追求寻根问底,从历史文化古迹中,从民族民间文化、宗教文化和神奇的大自然中吸取教益,陶冶性情,抒发情怀。在此背景下,旅游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高的综合效益,并成为各地经济最具潜力的新的增长点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然而,在当前各地大开发、经济飞速发展时期,个别地方的个别单位或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文物古迹之间的关系,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大兴土木工程,或兴建商店、摊点,或兴建餐厅、旅店,对这些单位和个人来讲,是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其结果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破坏了文物保护景点的环境风貌,打破了其整体的完美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擅自改变文物单位的管理体制,将原本由政府实施保护与管理的文物单位转移到旅游企业开发经营。有的将文物单位的门票划入旅游企业,有的干脆将文物单位作为资产对国内外进行招标和租赁经营,有的甚至欲将文物单位作为普通资产上市。尽管表现形式不一,但实质都是一样的,即以所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到企业进行市场化经营。这是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违背文物工作规律的行为,它将对文物事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灾难性后果。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关系上,依法行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产,受到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保护。任何侵占或破坏文物的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文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阐明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文博事业属于社会主义公益事业,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而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二,文物工作的根本宗旨是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三,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重大文物的利用项目事先要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但是,在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文物单位,普遍出现的问题是:在将文物单位并入旅游企业或出让、租赁给旅游企业之前,既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征求各方尤其是文物部门的意见,也没有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掌握文物景点经营权的旅游企业缺乏文物保护的责任心,缺乏文物保护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旅游企业的首要目标,一切向钱看,提高门票价格,超限度接纳游客,大搞商业和营运建设,千方百计地榨取文物资源的经济价值。这显然是违背文博事业公益性质,违背国家发展文博事业的根本宗旨的错误行为。
199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重申: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这一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对我国建国以来文物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反映了我国文物工作的客观规律,是我国新时期文物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利用文物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