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2017毕业论文下载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概述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拟定《京都议定书》。起初,欧盟对于1997年《京都议定书》中拟定的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计划持怀疑态度。但是,在1998年和1999年的欧盟关于排放权交易的战略和实施的交流会上,欧盟转变对该制度的态度。为完成减排义务,欧盟开始尝试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计划。2000年3月颁布应对气候变化的绿皮书,标志着欧盟迈出了一大步。同月,委员会发布了第二个发展政策:欧盟气候变化项目,主要是有关能源消费、能源供应、运输和工业部门的减排政策和应对措施。工作组在2000年7月和2001年5月分别召开会议,参加者包括工业、非政府组织,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平台。
  2001年3月,美国Bush总统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的退出为欧盟领导全球气候政策提供了机会,使欧盟成为京都议定书的关键参与者。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出台了欧盟气候变化计划书,目的是通过限定碳排放目标促进工业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该建议书最初把电力行业作为主要减排行业,并仅限于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委员会在2001年10月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指令。
  在2003年10月举行的成员国部长会议和欧盟议会上,正式通过了碳排放权交易方案。第一个阶段主要是拟定国家关于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分配计划,于2004年开始实施。完成第京都减排义务后,欧盟于2005年正式运转该体系。随着排放交易系统的运转,欧盟各成员国不仅接受了该理念,还在短时期内,从一个排放权交易中的落后者成为了领导者。许多年来,各国把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看作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环境政策。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成要素
  第一,减排目标。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为试点阶段,检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制度设计,建立基础设施和碳排放交易平台。第二阶段(2008-2012年)履约阶段,履行《京都议定书》8%的减排目标。第三阶段(2013-2020年),预计2020年欧盟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21%。
  第二,排放许可上限。第一阶段(2005-2007年)的排放许可上限,由成员国提交国家分配方案,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后确定配额总量。第二阶段(2008-2012年)的排放许可上限比第一阶段更严格,也是由各成员国提交国家分配方案并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后确定配额总量。第三阶段比前两阶段更严格,并每年下降1.74%,取消NAP,有欧盟确定总量。
  第三,覆盖范围。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主要是二氧化碳气体,约有11


000多个工业设施,包括发电厂、炼油厂、焦炉、钢铁厂、水泥厂、玻璃厂等。第二阶段(2008-2012年)主要是二氧化碳气体。除第一阶段的行业外,2012年起将航空部门纳入交易体系。第三阶段(2013-2020年)除二氧化碳外,二氧化氮等温室气体被纳入体系内,同时行业范围继续扩大到化工、合成氨和炼铝等部门。
  第四,交易机制。第一阶段(2005-2007年)的交易机制主要是碳交易、清洁能源发展机制。第二阶段(2008-2012年)的交易机制包括碳交易、清洁能源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第三阶段(2013-2020年)的交易机制和第二阶段的交易机制相同。
  第五,超标处罚机制。第一阶段(2005-2007年)的处罚机制为:如果超额排放,超额部分每标准吨二氧化碳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第二阶段(2008-2012年),如果超额排放,则超额排放部分每标准吨二氧化碳将被处以100欧元的罚款。相比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处罚力度更大。
  三、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存在的问题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国际上第一个实施运行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国际主体,为其他国家启动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了宝贵经验。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启动之初虽遭遇到阻碍,但欧盟也为完成其在京都会议上的减排承诺,做出了一定成绩。因此,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启动、设计以及实施过程,就取得的成绩来说是成功的。但是,欧盟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政府组织,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处于探索阶段,自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由于信息交流不充分,使碳排放权价格上下波动较大。第二,虽然欧盟在现阶段的初始分配中增加了拍卖机制,减少了免费碳排放权的配额,但由于拍卖机制较少,使很多企业可以无偿取得碳排放权,而其把这些配额转卖给其他企业,就减弱了其进行改进减排技术的积极性。第三,由于购买不足的排放权增加了企业成本,导致企业把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或者把项目转移到排放规制较弱的国家,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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