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除的发展趋势
死刑,作为一种“最残酷,最血腥”的传统的刑罚,已在整个
人类发展史上延续已久。最初,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传统文明中的“报应论”、“复仇论”观念更是深入人心,犯罪分子对受害人造成何种伤害,也就意味着自己将要受到何种对待。但我们国家是一个讲究“仁爱”、“宽容”的民族,随着时代步伐的前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这主要表现在:1、人们慢慢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让法律制裁那些犯罪分子。2、对于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废除,人们开始理智看待这个问题,情绪波动变小。
    死刑废除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我国这种有着“重刑”传统主义文化背景的国家更需要循序渐进,而如今《刑法修正案八》中对13个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废除,让我们看到了法治逐渐成熟的希望,同时,也把我国死刑废除之路向前推出很大一步。
我国经济类犯罪中死刑废除的必要性
死刑严重违背人权
人权,顾名思义也就是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近年来,人权
保障的呼声愈演愈烈,尤其是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保障人权、尊重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而死刑,作为一种最残忍的刑罚方式是对生命权的剥夺,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一种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人权,失去了生命,人便失去了所有应有的权利。因此,慎刑,少刑,尤其是死刑的合理配置与实践更是得到世界的共同呼声!
   二战以后,人们深刻体会到了生命权的重要性,死刑这种践踏生命的最极端的刑罚开始动摇。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废除死刑,因为他们已经认识到死刑正是对生命权的最大威胁。而作为非暴力犯罪的经济类犯罪,主要是对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财产利益的的侵犯,即使是根据传统的复仇心理,讲究对等性报复也不应该给经济类犯罪配置死刑。
   因此,经济类犯罪如果被科以死刑,就严重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因为即使是犯罪分子,他的生命权也不是随意可以被剥夺的,也同样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所以,经济类犯罪应该废除死刑!
死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众所周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一个人最终所受刑罚要根据犯罪性质,还要结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因素来对其科以适当的刑罚,以达到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
    


这一原则,结合法理上的考虑,也不允许经济类犯罪中死刑的存在:一方面,从客体上,经济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有些犯罪,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会侵犯到人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但主要也是侵犯了一种市场经营秩序。此时,如果经济类犯罪被配置了死刑,显而易见,财产价值高于生命价值!而刑罚是打击犯罪来保护一个价值位阶较高的法益,当一个人因为侵犯财产而被剥夺生命时,生命在财产面便前显得微不足道了,这严重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另一方面,从主观上,经济类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主要是谋求经济利益,这类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相对故意杀人、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而言是较小的,一旦被处以死刑,生命是不可能挽回的,这种代价过高,不符合刑罚的经济性,也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纵观我国立法,我们是极少数保留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国家之一,但刑罚的预防目的,并没有真正实现,而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经济犯罪的上升比例反而比我们要小,这足以给我们敲响警钟:死刑不见得是预防经济类犯罪的良药,这种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的且不可挽回的残酷刑种是否成本过高?
我国经济类犯罪死刑废除后的立法完善
加大事后追偿力度,着重财产刑的完善
综上,经济类犯罪被科以死刑实有“轻罪重刑”之嫌,且从
经济学角度而言,成本也过高。所以,笔者认为,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废除是明智之举,且从“罪责自负”角度而言,刑罚是对犯罪分子本人的惩罚,这样才能达到设置刑罚的最初目的。而现实中,我们也清楚,一旦经济类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那么他的家属有可能会成为“替罪羊”来替他们偿还财产,这对没有犯罪的人来说不公平,也没真正实现“罪责自负”的原则。因此,要想既保障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又可以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最好的策略便是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收益进行追缴,不足部分进行追偿,同时运用财产刑中的部分或全部没收财产来给予其惩罚,这样既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也使生命权的平等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因为这一举措是根



欢迎投稿 职场/创业方向. 邮箱wangfzcom(AT)163.com:王夫子社区 » 浅谈我国经济类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 2017毕业论文下载

    标签:

点评 0

评论前必须登录!

登陆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