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及职工依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具有养老保障、薪酬分配和员工激励的作用
企业年金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成为了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并且是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
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14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7688.95亿元人民币,增长了402.56%
而发达国家比如澳大利亚,在全国人口仅为2000多万人的情况下,积累的年金已达1万亿澳元,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截止2014年,全国共有73261家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参加职工人数更是多达2292.78万人,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7%
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同时,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较低,约为5%,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都能达到20%~30%
企业年金在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发展较快,尤其是几大垄断行业
在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超亿元的行业全部集中在电力、石化、石油和电信等行业
然而,在一些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甚至还没有启动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三、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企业年金与国外发达国家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其中表现在整体规模、覆盖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与发展速度等方面的不足,且企业年金的模式主要通过企业自办、政府经办与委托代办三种模式运行,因此显得比较单一;企业年金在区域与行业发展中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沿海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较内陆地区相比明显较快,垄断性行业企业年金明显超过其他行业;虽然去年我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已高达2292.78万人,而全国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3.41亿人,实际占比仅有6.7%,所以企业年金覆盖面还是比较狭窄
四、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原因
1.缺乏基本法律支持体系
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具体立法是很有限的
从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到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再到2011年《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没有在立法的细节方面做出明确规范,所以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
我国的企业年金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企业自办、政府经办、委托代办来管理,可是由于市场运行不规范,权限分工不明确,还有监管主体过多导致监管信息无法共享,这样的后果就是出现了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的局面,造成了企业年金被出借或擅自挪用现象,最为典型的就是2006年的上海社保案
2.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
首先,2008年施行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总额达到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费用中列支
2009年又将税收优惠比例上调至5%,可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工资收入的20%,再加上其他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交纳的整体社会保险费用接近工资收入的40%
正是由于社会保险缴费过高,增加了企业的劳动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限制了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
其次,目前占据企业年金累积资产大部分行业企业,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或垄断型企业
目前就业人数占全部劳动力60%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规模较小且发展速度较慢,其低下的技能创新能力和融资能力制约了其经济效益的提高,所以这些企业能够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已是难能可贵,所以再也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
最后,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的方针,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所需费用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目前仅局限于企业缴费层面,职工个人缴费环节并无优惠(只有新疆出台了相关的企业年金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并没有规定个人在领取企业年金时如何给予税收优惠
3.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足
中小型的国有企业往往考虑的是在建立企业年金会增加企业成本,所以与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