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2017毕业论文下载

失去土地后,许多农村家庭出现了收入来源不稳定的现象,特别是老年农民的养老失去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涉及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资金上也无力承担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居民民(特别是老年农村居民)在养老制度上能老有所依,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此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山东省结合本省实际于2013年下发了《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该文件对本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了总体筹划和规范

结合山东省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现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作以分析

  一、保障范围的界定及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对被征收的土地(或被调整的土地)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

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地由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专户

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征收方案出台后,由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及待遇支付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

  1、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

  2、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3、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国家出台相应衔接政策后,按照规定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二)待遇支付
  1、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2、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3、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栏目外,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由于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前所参加的其他养老保险情况不尽相同

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时是否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真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统筹兼顾好不同群体、不同类别、不同年龄人员的根本利益,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所有群体的“老有所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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