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梁爱丽 毕马威中国合伙人 周敏晶 毕马威中国企业税务高级经理 立法会于上月通过了《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有关法例亦已刊宪,于6月30日起生效


修订条例让香港可以实施由经济合作的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就自动交换资料颁布的新国际标准——《共同汇报标准》


共同汇报标准是一套国际税务合作模式,以自动的形式交换财务资料,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活动


修订条例生效后,香港的财务机构须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共同汇报标准的要求,而香港将会于2018年进行首次的财务资料交换


汇报标准比FATCA复杂 截至目前为止,全球有超过50个国家(包括大部分欧洲国家、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已经实施了共同汇报标准,另外将有其他40多个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亚太地区),预定于明年开始执行共同汇报标准的要求


所有于这些税务管辖区经营业务或设立总部的申报财务机构(例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或托管机构等),必须制定及遵守相关的流程及程序,以履行共同汇报标准的义务


读者很可能已熟悉美国于2014年7月开始实施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而共同汇报标准是类似的机制,申报财务机构须符合相关注册、尽职审查、申报和持续监察的要求


然而,这两个制度之间亦存在几个主要差异

首先,FATCA是根据美国公民身份进行识辨,而共同汇报标准则是根据税务居民身份进行识辨


由于各国对判断税务居民身份的准则不同,同时亦须考虑适用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中的定义,因此,申报财务机构为识辨账户持有人所申报的税务状况是否合理时所需要执行的审查程序,会较为繁复


另一个主要差异是共同汇报标准的申报范围较广,须申报的账户数量亦较多


FATCA为部分属于低风险的财务机构提供了豁免,但共同汇报标准并没有提供类似的豁免安排


此外,共同汇报标准没有为个人账户持有人提供最低查核门槛的选择权利


因此,根据共同汇报标准,申报财务机构必须审查所有个人账户和进行相关申报


这项要求,再加上申报财务机构必须就各个参与自动交换资料的税务管辖区执行有关的账户审查工作 (而不是像FATCA般仅针对美国账户进行审查),意味着申报财务机构在共同汇报标准下,须要收集和申报更多的海外账户资料


香港须保障私隐权益 香港作为世界主要金融中心,有责任与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打击逃税活动


在相关法例通过后,香港财务机构须在五个多月后开始实施共同汇报标准的要求,这无疑会对申报财务机构带来额外的营运负担,相关开支亦会增加


财务机构应开始进行规划,致力制订可持续的讯息系统设施,以配合新国际准则下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要成功在香港推行这一套新的国际标准,政府应为财务机构发布指引,进一步解释共同汇报标准实施规则的细节,令财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更明确了解新法案的要求


另外,政府可考虑与本港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机构合作,教育公众共同汇报标准所涉及的基本税务知识,让一般香港市民可以正确了解其纳税义务,从而帮助新法例的推行


香港在履行提高税务透明度的国际责任的同时,亦同时须要保障市民与投资者应有的私隐权益


现时,香港一般只会在接获税务协定缔约伙伴的主管当局的特定和有效请求后,才提供相关税务资料


共同汇报标准将增加讯息交换的频率,在资料披露要求下,香港在签订或更新相关国际税务协议后,会与其他参与国家或地区每年就该国的税务居民交换财务资料


虽然在经合组织框架下,交换的讯息只可在税收方面使用,政府应致力与其他参与国家或地区沟通,确保交换的讯息不被滥用和泄露


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机制下,税务透明度将会提高

作为纳税人(个人或企业)应了解及管理自己在海外的税务责任,在适当的情形下,重组业务的安排以避免额外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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