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中之所以会存在非诚信现象,主要是因为在信息不对称、不能沟通的情况下,各方都只从眼前利益最大化出发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与消费者之间,保险人与消费者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诚信缺失现象
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的不诚信表现为由于保险人缺少信息披露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 使保险消费者事实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对策中,但是保险监管体制的逐步发展和保单通俗化改良等事实都在说明保险人对消费者的不诚信现象将通过多方的努力逐渐消失;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现实发展的状况来看,只追求短期利益的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导致的低质量保单危害最大,针对上述现象,很多解决方案已被提出,如:保险公司应对代理人保持适当的怀疑,加强核保理赔工作;提高代理人进入保险行业的门槛等
针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不诚信现象,利用对策论中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不诚信现象的内在动因,客观必然性,有利于正确客观认识保险诚信问题,促进保险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
1.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消费者之间诚信缺失的现状
1.1 保险代理人对被保险人的不诚信现象
在实际经营中,代理人为了招揽业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经常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以虚夸回报为诱饵;有的只谈收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有的为了多拿手续费,不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的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
以上这些不诚信表现,使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信任
1.2 被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不诚信现象
在保险市场上, 由于保险公司一方无法确知投保人的实际行为和真实意图, 同时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本身, 也不如投保人一方了解得详细,这种双方信息的不对称, 往往会导致投保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有意识地制造事故, 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 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这就是所谓的“ 道德风险”效应
在一个市场中,买方如果无法观察到商品的内在质量,卖方就可以掩盖真相,以次充好,使买方处于“不利选择”的地位,信息的不对称将最终导致高质品从市场中退出,只留下低质品,造成市场萎缩,这样的市场称为“柠檬市场”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使保险公司无从获知和区分高风险和低风险的投保人, 只能对所有的人按平均的保险费率进行保险, 这一保费水平介于应向高风险者收取的高额保费和应向低风险者收取的不足额保费之间, 实际是低风险者补贴了高风险者, 这往往会导致高风险的投保人积极投保,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倾向于退出市场,最终增加保险公司的边际风险, 这就是所谓的“ 逆向选择”效应[1]
可见, 信息的不对称使处于信息劣势方的保险公司陷入两难境地: 一方面, 如果保险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搜集每个投保人的真实信用信息, 监督调查保险合同的具体实施状况, 借此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则难以避免搜集信息和调查投入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 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无利可图的现实
另一方面, 如果保险公司试图通过提高费率来弥补搜集信息、调查的成本和因投保人违反合同所带来的损失, 由于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效应, 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出现“ 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失灵现象, 优良的低风险客户不断地被排挤到市场之外, 无形中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倍增
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善并且持续发展下去, 就可能引起整个保险市场的衰退
2. 保险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诚信状况与长期利益成正比,而与短期利益成反比
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做出如下规定:(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尽管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但却在保险人(被代理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设立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代理人与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可把他们看作一个整体
为了方便起见,在下文中统称为“代理人”[2];(2)由于诚信缺失而得到的短期收益统称为“收益”;(3)规定被保险人的收益用Δm来表示;代理人的收益用Δy来表示;(4)假设一个诚信标准(即一个临界值)m*和y*
当m>m*时,表示被保险人诚信;当y>y*时,表示代理人诚信;反之亦然
由于对方诚信与否是影响主体短期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试构造如下公式:
Δm=φ(y – y*)
Δy=λ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