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在2003年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的政府指导性,实现了市场调价的合理性


在计价模式转变和工程造价形成机制的变革中,如何认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本人通过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计价规范》)学习以及工作中的体会,就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管理要点归纳如下:   1、明确基准日,分清法律法规变化风险的风险责任   基准日是FIDIC合同条件中一个很重要的日期

(2008计价规范》参照FIDIC合同条件规定基准日,即招标工程的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包括政策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投标人或承包人在报价中应包含其风险,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其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即发包人应按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这样划分法律法规变化风险责任,体现的是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2、控制工程量变动,实行谁造成变动谁承担风险   工程量变动的风险一般是可控制风险,按照最具控制力原则,由于其产生原因不同,控制方法不同,责任主体也因之不同

一是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所提工程量清单不全、不准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动

控制这类工程量变动风险,其办法是明确编制质量的责任主体,提高编制质量

为此(2008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并将这一规定明确为强制性条文

在《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以下简称(2009陕西计价规则》中还进而明确规定,“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

二是控制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动风险,其方法是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变更

这类工程量变动风险与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引起的变动一样,其责任主体是发包人

  上述两类工程量变动风险责任主体是发包人,但在具体计价活动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量不调单价,即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动幅度以内的,只调整工程量,不调整综合单价

也就是发包人只承担工程量变动风险,不承担综合单价风险;二是既调量又调综合单价,即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动幅度的,既要调整工程量,又要调整综合单价

也就是发包人既要承担工程量变动风险,也要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综合单价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变动幅度”,目前还是一个容易被市场主体忽视的问题

合理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变动幅度”,既体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合理分担原则,也是合同约定原则的具体应用

  此外,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变动风险,只能由承包人承担

  3、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按合同约定合理分担风险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是发生频率最高,也是最主要的计价要素变动风险

如何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是(2008计价规范》和(2009陕西计价规则》一大亮点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暂估价”部分,暂估价由招标人或发包人提出,投标人或承包人按“暂估价”进入综合单价,因此无论谁来采购,该价格均应以最终确认价进行调整,价差部分仅计取规费和税金

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既保证了承包人避免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又保证了发包人不至于增加相关的间接费用

二是承包人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合理分担,其“合理”的涵义在于预测主要建筑材料、设备风险内容及幅度,发包、承包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既沟通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好风险的内容及幅度

约定风险内容的多少,风险幅度的大小,对于双方都是一把双刃剑,只要通过沟通协商达到双方满意或基本满意即可

  4、人工费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实行政策调控与市场调控相结合   人工费是工程造价计价要素中最基本、最活跃的因素,其在工程造价中的比重应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呈逐步上升趋势才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因此,如何合理分担人工费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都至关重要

(2009陕西计价规则》把政策调控与市场调控结合起来,为现阶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分担人工费风险解决了出路

政策调控是指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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