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征税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政府为了取得财政收入,二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然而,自94年新的个税法实施以来,我国税收职能仍然停留在筹集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上,在经济和社会调节方面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还有逐步弱化的倾向,表面上看似实现了税收中性和公正,实则放弃了税收对国民经济的有力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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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个税税收收入总额小,占税收总收入的比较轻,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中国家、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和税收征管水平比较低的经济社会实情分不开;但是,不可否认三十年经济高速发展使我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民收入显著提高,国民收入占GDP的比重显著上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或者说是完全没有综合性的未调整所得税模式
未调整所得税模式有两个主要优势:一方面可以简化税收征管程序、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减少税收流失;但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的国情,现行未调整所得税模式的种种弊端已经被众人所认识:一是对宏观经济稳定的调控能力不强,难以作为有效的财政政策手段,更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二是在促进社会成员收入公平上的作用很弱,其所引起的收入再分配规模较小,涉及面较窄,没有起到将国民收入应有份额从社会的富裕阶层向贫困阶层转移的作用
因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运用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和经济的逆向调控日趋弱化,政策制定者需要修改个税政策,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三种个税免征额征收模式的比较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没有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指数化,然而,在实践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
按调整范围来看,主要有未调整、部分调整和完全调整模式
(一)未调整模式
未经调整模型是按照税收源泉扣缴的原则,没有或很少进行税收指数化调整的征税模型
代表国家:中国
个人所得税征税额占总体税额比重较小,很少运用个人所得税进行宏观调控,在征管过程中,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对税收的影响
(二)部分调整模式
部分调整模式是指在具体税务操作中对税率级距进行指数化调整的模式
代表国家有:荷兰、卢森堡、瑞士、中国台湾和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
每年年初,荷兰根据CPI指数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进行指数化调整;瑞士政府规定:如果消费者物价指数累积量大于最后的指数化调整量的7%时进行再次调整;中国台湾只有当通货膨胀率提高10%时才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进行指数化调整;从2005年1月1日起,西班牙税务部门按2%的增幅对其税率表级距、起征点进行指数化调整
(三)完全调整模式
完全调整模式在实践中运用指数化的方法对税法中大部分名义变量(如税率级距、抵免额、免税额和费用扣除标准)都进行调整
实行此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有:加拿大、美国和英国等
从2000年起,加拿大实施新的个税法,恢复用全指数化调整个税税制,加拿大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消费价格指数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起征点、儿童减免额、残疾减免额、商品和服务抵免额、基本生活需求的抵免额、基本生活需求的抵免额和基本扣除额等进行指数化调整
在英国,按照法定调整方法对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和税率级距进行年度调整
具体方法:以本财年9月份消费价格指数为基准值,若该指数高于上年度数据,则对下一财年的基本税率、应税所得额、起始税率应税所得额、已婚夫妇免税额、个人免税额和经调整的净所得额进行指数化调整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扣除存在的主要弊端
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考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在我国个人所得法的实施过程中,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并未通过立法的形式体现出来,而是每隔几年调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容易在政策调整的间隔期出现政策真空,导致政策的不连贯
(一) 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严重影响
(1)通货膨胀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真实水平,这使原本部分不必缴纳个税的较低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扩大了贫富差距;
(2)通货膨胀造成应纳税税级间的狭窄化,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
从纳税人的角度上看,通货膨胀造成实际免征额贬值、档次爬升和纳税级距狭窄化,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上看,通货膨胀使纳税人实际工资比无通货膨胀的工资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