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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惠导读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所以,津贴就是工资!

那么,津贴和工资是不是就不能同时领取了?

津贴真的完全等同于工资吗?

这其实还得分情况!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领取

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所以,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单位,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工资。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怎么处理?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也就是说,生育女职工在产假前的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加班津贴=加班工资吗?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

加班工资(加班费)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超过工作时间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加班加点的时间不同,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计发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加班津贴并不等同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加班津贴高于加班工资应该怎么办?

在目前的一些法律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加班工作人员超时工作进行补偿,与法律对加班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于公平原则,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毕竟不能取代加班费,二者归于不同法律规范的范畴。

因此,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当实际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单位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上面这些,大家都记住了吗!

来源:山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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