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期将推送法律期刊《法律科学》2016年第4期、《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第4期文章题目与摘要,供各位读者及时掌握法学领域最新学术成果
《法律科学》 2016年第4期 1.中国法的原始基因 ——以古文字为视野 作者:武树臣(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在问世的最初阶段就形成了其独有的原始基因,即中国古代法所具有的神圣性、权威性、伦理性、多元性和艺术性
原始的图腾崇拜中蕴含了古代法的神圣性元素,而戎礼军律及其实践则塑造了古代法的权威性特质,至于远古的风俗礼仪正是古代法伦理属性的发源地,誓命与御事恰恰表征了古代法的多元性
早期文明中的法体与证据运行方式则显示了古代法的艺术性,这或许正是一种实践智慧
这些原始基因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并对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施以重大影响
关键词:灋;礼;律;佱;刑 2.中国“法治大跃进”批判 作者:姚建宗;侯学宾(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在法治逐渐成为无可置疑的社会主流话语的同时,从官方到民间,也慢慢地滋长出了一种可称之为“法治浮夸风”的政治社会气息,并已经非常显明地形成了可以称之为“法治大跃进”的思想与实践行动的社会现象
“法治时间表”的制作设置、政府主导“法治指数”的设计与应用、“口号”法治、“运动”式法治,就是法治大跃进典型的现实表现
本文揭示了中国法治大跃进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从革命的浪漫主义、民粹主义、偏狭的政治经验主义、教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唯意志论、唯科学主义、革命论、国家主义和政治意识形态十个方面,对中国法治大跃进展开了思想批判;同时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进行法治政党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四个方面,对中国法治大跃进进行了实践批判;提出了必须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抱持理性务实的态度、保持足够的耐心与克制,坚持踏实而坚定地循序渐进地不断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法治浮夸风;法治大跃进;思想批判;实践批判 3.论人权的自我正当化及其负面后果 作者:杨海坤;樊响(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权是一种特殊的认知模式与社会结构,是绝对价值衰落之后的绝对价值,具有自我正当化的特征
人权的自我正当化容易引发“泛正义化”的诱惑,因此有着极为强势的道德扩张性,但人权无法控制人权本身的使用
当我们能够通过人权批判一切的时候,决策错误的风险也会随之剧增
人权是一种信息成本较低的认知模式,人权在成功驯化政府后由于失去鲜明的“敌人”而不再有道德激情去发动系统性的改革
由于人权在认知上的肤浅性,出于保护人权的善良愿望极有可能走向人权的反面,但人权的自我正当性可以使人权免受道德谴责
人权关涉到人的尊严,并将可选择性的欲望上升为不可选择的本体论问题,而这导致了人权的不可妥协性以及对矛盾的激化
人权的自我正当化还可能导致对现实的“妖魔化”,从而忽视现实本身可能存在的内在合理性与固有惰性
人权实践可能因为罔顾现实的运作逻辑而产生各种非目的性后果
关键词:道德沟通;人权;自我正当化;道德扩张性 4.法官职业的道德义务和美德 作者:王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司法伦理是一门探讨法官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
法官只有具备了美德才具有道德价值
司法伦理掌握司法本身的道德性及其理性价值、伦理关系和伦理评价,是对司法、文化与法官间的协作以及一系列共同、基本的伦理价值、规范及态度之基础的寻求和建构
司法公正既意味着维护公义也意味着“善”
对于法官的道德要求,就其形式而言,都试图将法官塑造成为比现状更加完美
司法的本体世界就是一个道德世界,是法官所从属的真正在职业精神上自觉的世界
法官生活的道德标准惟有借助于司法伦理才能形成,司法伦理的目的是为法官自身建构一个与其职业相关联的秩序
关键词:司法伦理;法官道德;法官美德;价值 5.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及其法治意义 作者:周少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立法论上看,法律是一种语言产品,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达决定着法律的品质,并进而直接影响法治
刑法由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规范的表达上,存在囿于该原则的诸多特殊要求,比如更强调自身的明确性,更注重由语言意义所界定的实体正当性,也更追求体现平等原则的规范的完整性
同时,从增强刑法规范体系的可操作性的角度,刑法规范的表达还应当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为法律适用提供便利
刑法规范表达的这些要求,不仅是构建良好的刑法功能的需要,而且也是对法治原则的一种体现
关键词:刑法规范;立法技术;语言;法治 6.人格要素的财产价值与人格权关系之辨 作者:黄芬(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为人格权主体创造了财产价值,但它并不适宜被归列到独立于人格权之外的一项财产权中:首先,需要反思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区分标准;它并非建立在权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及可转让性之上,而应当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能否永久地外在于主体
其次,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未改变人格要素的内在于主体的属性所谓的“外在性”只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手段及工具意义上的
它决定了以人格要素为客体的权利只能属于人格权,人格要素所带来的财产价值乃人格权权能的体现
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不可分割地交织于人格权中
这种构造不仅与人格权的受尊重权的属性及专属性并不冲突,而且回复了人格权的原貌,能更好地实现人格的价值
关键词:人格权;财产价值;人格权的商品化 7.论契约团体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间的断裂与弥补 作者:张翔(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契约团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其自然地呈现出“对外单一、对内复多”的事实属性
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作用,表现为从“干预”到“重构”的历史进程
其中,“干预”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团体事实属性逐项环节的人为确认或者阻却;“重构”则是指法律规范在以“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础的团体法技术框架之下,对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新组合
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与个人的类比思维,也便历经了从“比喻为人”到“拟制为人”两个阶段
以“法人拟制”与“权利能力”为起点的“重构”,导致了契约团体的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的断裂
因此,法学在关注团体法律规范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团体的自然状态与运作机理
关键词:团体;法人;事实;规范;人格 8.民事救济的环保功能有限性 ——再论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的关系 作者:徐祥民;辛帅(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
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
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
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
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
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
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关键词:民事救济;环境侵害;环境损害;环境侵权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机制探讨 作者: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目前国家版权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公布征求意见,该草案设立了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事先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机制
为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应当实行法定许可,同时配套建立两套登记制度:一是自愿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代表机构进行事先的权属登记,二是强制性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使用登记和交费,主体不能确定时使用费转入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基金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达;法定许可;使用/权属登记 10.消费者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嬗变与未来改进 作者:刘大洪;段宏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
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保护法;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食品安全法 11.威慑理论与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完善 ——法经济学的研究进路 作者:王健;张靖(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反垄断罚款制度以威慑为主要目标
在威慑理论指导下,反垄断罚款可以基于获利或损害而设定
为实现有效威慑目标,各国不断革新反垄断罚款制度,普遍提高了反垄断罚款的严厉程度
而宽恕政策的实施则提升了执法机关发现并惩罚违法行为的概率,进一步改进了罚款制度的威慑效果
我国反垄断法仅对罚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呈现出罚款不够严厉、适用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反垄断罚款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我国应制定统一的罚款指南,改变罚款的计算方式,明确罚款的计算步骤和裁量因素,同时完善宽恕政策,以显著改善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威慑效果
关键词:威慑理论;反垄断罚款;宽恕政策;威慑效果 12.行政附款行为效力问题探究 ——兼议行政行为效力的相关问题 作者:江必新;王麟(中南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附款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内容所进行的限制,附款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效力也具有特别之处,体现在生效、有效、无效及效力消灭等方面
行政附款行为生效探讨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内容的过程性、阶段性和时序性
在权衡标准及效力意义不同的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等于其有效
行政附款行为的无效面对着附款无效与所附行政行为整体无效的关系问题
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消灭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关键词:行政附款;行政行为;行为效力 13.我国减刑、假释关系之反思与重构 作者:张亚平(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减刑与假释并存且相互独立
减刑、假释各有利弊,但利弊归属不同
减刑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却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假释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却不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且使执行机关和裁判机关时刻面临责任追究的风险
这导致减刑排挤假释,假释基本被搁置不用
保留并分别完善减刑、假释,废除减刑、完善假释,或者将减刑、假释合二为一等改革建议皆不能将减刑、假释紧密结合,同样存在不同缺陷
减刑、假释经过一百多年的演进发展,已经形成当前四种主要关系模式,即并和模式、结合模式、分立模式、单一模式
四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在于四个关键问题,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回答和选择是重构我国减刑、假释关系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减刑;假释;自由刑变更执行;减刑、假释关系 14.重大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处遇程序透视与重构 作者:韩永红(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 内容提要:以我国近20年来发生的18起精神病人重大刑事案件为例的研究发现,精神病人处遇程序呈现出重惩罚而疏于治疗、重案件事实而轻精神状态、重控方意见而轻辩护意见的特点
总体上,程序是一维而非多元,实践运作体现出社会防御与人权保障价值的双重失效
这既有程序内刑事诉讼制度本身缺陷的影响,也有程序外政治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双重挤压及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在明确社会防御与精神病人权益保障相结合的理念的基础上,通过程序内织密刑事司法网与程序外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有助于改造我国精神病人处遇程序
关键词:重大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强制医疗;刑事司法网;社会救助安全网 14.重大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处遇程序透视与重构 作者:韩永红(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 内容提要:以我国近20年来发生的18起精神病人重大刑事案件为例的研究发现,精神病人处遇程序呈现出重惩罚而疏于治疗、重案件事实而轻精神状态、重控方意见而轻辩护意见的特点
总体上,程序是一维而非多元,实践运作体现出社会防御与人权保障价值的双重失效
这既有程序内刑事诉讼制度本身缺陷的影响,也有程序外政治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双重挤压及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在明确社会防御与精神病人权益保障相结合的理念的基础上,通过程序内织密刑事司法网与程序外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有助于改造我国精神病人处遇程序
关键词:重大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强制医疗;刑事司法网;社会救助安全网 15.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深度透析 作者:黄忠顺(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初衷在于解决“执行难”,但自上而下的改革实践偏向于司法腐败之防治和执行效率之提升,自下而上的改革试点则往往以多元政治利益诉求为驱动力
法院主导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本位色彩,执行当事人在改革中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学者对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方案的论证应当始终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
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暂缓试点外分模式具备正当性基础,也符合司法改革的渐进性要求
当前法院主导的深化内分模式改革试点方案均以程序运行者为中心展开,并与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紧张关系,应从程序利用者的视角审视相关改革举措,并从解释论上为民事执行机构改革试点扫除制度性障碍
关键词:执行机构;执行体制;审执分立;司法改革;当事人中心主义 16.犯罪范围的扩张与刑罚结构的调整 ——《刑法修正案(九)》述评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其所呈现的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主要体现在犯罪范围的扩张和刑罚结构的调整这两个方面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20个罪名,并对若干旧罪进行了内容扩充
犯罪范围的扩张方面反映了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消长随着法治的发展,行政权受到限制,而司法权有所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范围随之扩张与此同时,为减少死刑创造条件,我国的生刑也逐渐加重
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罪、受贿罪设置了终身监禁
通过刑罚结构的调整,使我国刑罚分布更为合理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犯罪范围;刑罚结构 17.外国投资安全审查中国家安全风险的判断 作者:李军(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外资市场深入开放的背景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势必成为主要的投资监管措施之一,但是我国目前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不成熟,特别是缺失外资国家安全风险判断机制等实质内容
外资国家安全风险的判断更倾向于盖然性分析,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方法是采用威胁——脆弱性的互动分析法
对于外资而言,国家安全脆弱性的关键在场是敏感产业、敏感技术、敏感设施、敏感信息、敏感地域等,这些敏感点易受攻击或者损害而难以防范或补救,从而严重危及国家安全
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来源是外资有意图与有能力或有机会损害国家安全
西奥多·H·莫兰总结了外资的三类威胁行为,并提出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的三威胁分析框架
该分析框架并不全面,仅考察了威胁行为,而外资的威胁体现为三个方面:意图、控制能力、威胁行为
国家安全风险是意图、控制能力、威胁行为与脆弱性这四个因素的互动结果,因此,更可行的外资国家安全风险判断路径是四因素变量互动分析
关键词: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国家安全风险;四因素变量评估方法 《华东政法大学》 2016年第4期 【特稿】 1.合作国家 ——对国家与经济关系的考察 作者:[德]恩斯特-哈绍·里特尔(著);赵宏(译)(德国哥廷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所) 内容提要:在现代规划国家下,高度发展的社会分工和不断加剧的利益多元,已使国家与社会呈现交互影响的复杂过程
据此,基于传统干预国家而发展出的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单边原则也应由双边或是合作原则所替代
合作原则首先可以理解为对国家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共同设定目标、共同致力于目标实现的协作过程的事实确认;其次也能够理解为一种形成性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会衍生出许多与规划国家相符的新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制度
最后,在合作概念的背后还隐藏了国家与社会的规范模式,这种模式又为新的经济宪法提供了基本指导
在合作原则之下,传统国家演变为社会和经济权力的承担者共同服务于公共目标,公共任务得以合作完成的合作国家,而社会同样演变为社会成员逐渐摆脱了利己主义的竞争原则,对公共福祉负有协作义务,对共同体承担责任的合作化的多元主义社会
合作化的多元主义社会和合作国家并未改变社会与国家之间不混同和不同一原则,而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互相渗透、交错影响这一综合过程的全新描述
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同样对宪法学理提出重大挑战,宪法学理必须接受现实发展,并在国家目标条款中对之予以体系化建构
关键词:合作原则;合作国家;合作的多元主义社会 【专题研讨 中华传统法制的多学科研究】 2.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变迁和成文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 作者:李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 内容提要: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相比,中国成文法律的出现至少晚了1500年,这是比较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问题
这种差别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形态的不同,而要搞清中国成文法形成的原因,关键在于真正理解西周到战国时期社会变化的性质
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城市国家”中,社会的基本组织是以“户”为单位的“核心家庭”;而成文法律即以这样的自由民为对象,是“城市国家”建立和维持其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基于青铜器铭文的最新研究表明西周是一个“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其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则是拥有大量人口和土地,并对其成员承担着法律责任的“宗族”
因此,西周时期并没有形成成文法律的需要或条件
但是,公元前771年西周灭亡,中国古代社会在列国战争中从“邑制国家”逐渐向“领土国家”转变
特别是作为“领土国家”一级行政组织的“县”的出现,为“核心家庭”的发展提供了机体,也使国家第一次与一家一户的小农家庭发生了直接关系
对“县”里的自由农民以及城市中出现的大量平民管理之需要,促使成文法在中国春秋晚期到战国早期应运而生
换言之,在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律是古代“城市国家”的必需,而在中国它是古代“邑制国家”向“领土国家”转变过程的产物
关键词:西周;美索不达米亚;成文法律;城市国家;邑制国家 3.古代法律规范的层级性结构 ——从水利碑刻看非制定法的性质 作者:李雪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民间规范包括民间法律规范和民间规约,前者称为“非制定法”,是基层法律规范的主体
非制定法与制定法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路径恰好相反民间规约转变为“非制定法”,需经过报官核准或官府认同的程序
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具有顶层、中层和基层的结构体系,各层次的法律规范都具有公权、公益、禁罪罚和权利义务、核准程序等要素
关键词:法律规范;民间规约;非制定法;碑刻史料 4.秦律令之流布及随葬律令性质问题 作者:周海锋(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内容提要:实用的律令条文通过邮驿传递、官吏抄录、布告和口头宣读等方式传播开来
作为随葬品的律令,乃墓主人身前请人或自己摘抄而成,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重要参考
埋葬习俗、社会大环境、墓主身份、个人经历和喜好等诸多因素均会影响随葬品的种类及数量
关键词:秦律令;流布;随葬简;岳麓秦简;睡虎地秦简 5.东汉内郡县法官法吏复原研究 ——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为核心 作者:姚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内容提要:对于秦汉地方司法,一直以来的研究都侧重于地方司法程序
而2013年公布的、新出土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复原东汉内郡县的法官法吏结构,复原内郡县的司法机关结构
将地方司法程序与地方司法机关密切结合,可以清晰地再现东汉时期内郡县的司法流程
在此流程中,司法行为中的侦查逮捕、审问、判决行为彼此分离,贼曹、辞曹、决曹等分别负责以上司法行为,整体案件从前期侦查逮捕到最后的判决需要在不同的专职司法机关之间流转
这种基于出土文献复原后的结论,对长久以来将中国传统地方司法行为简单归纳为司法与行政合一的观点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从现有史料所见,东汉时期除了郡守县令等主守长官外,地方司法机关专职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立是这一时期地方司法的特点
关键词:东汉郡县;司法官吏;贼曹;论曹;司法行政合一 6.礼法论争中的冈田朝太郎与赫善心 ——全球史视野下的晚清修律 作者:陈新宇(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晚清修律的历史契机,使得冈田朝太郎与赫善心两位外国学者,在异国他乡分属于法理与礼教两个不同阵营,展开了一场学术论辩
礼法论争的背后,有着固有法与外来法、日本法与德国法、东方与西方之间微妙紧张的复杂关系
晚清修律处于世界法典编纂的新时代,是中国与世界的双向互动而不是单维度的移植继受,对其观察应该站在全球史的高度视野
赫善心与冈田朝太郎关于礼教与法律关系的争论乃法律文明固有论与进化论之争,前者关于礼法一体的观点体现了德国历史法学尤其是日耳曼学派思想的影响,后者关于礼法分离的主张有孟德斯鸠关于中国法的看法和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的理论支持
两人关于晚清修律的策略具有共识,都认为在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目标下,法律改革的重心应该是司法和监狱制度,冈田朝太郎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新刑律无夫和奸去罪化的理由仅仅是诉诸政治正确的一种修辞
关键词:晚清修律;礼法论争;冈田朝太郎;赫善心 【法学论坛】 7.论人权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作者:王瑞雪(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意义上,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人权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预防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的侵犯
然而,随着人权责任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加之国家能力与权利诉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全球化、民营化与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正在迈向多元化,企业人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人权责任均须加以强调
绝对的国家中心主义在人权义务理论中或已难以为继,应当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强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市场与社会的其他主体也纳入关注视野,正视其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
关键词:人权责任;国家义务;企业;社会组织 8.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 作者:郑磊;贾圣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设区县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和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在外延上一直存在错位图景,其原因在于在其“分为区、县”的权力普遍化的同时,具有地方立法主体资格的“较大的市”仍受到稀缺性控制
“设区的市”的错位图景及其成因同样如此
新《立法法》突破后一方面的稀缺性控制,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弥合了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同“设区的市”之间外延上的错位,而且消解了“设区的市”之间地方立法权的不平等配置
然而,通过人大立法发展宪法路径而呈现出来的这项弥合方案,在国务院批准“设区”的权力对地方立法权的前置控制,以及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补强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制度缝隙,需要立法机制同释宪机制协同应对
关键词: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立法法;行政区划 9.政策性保险之政策目的如何融入司法裁判 ——以《交强险条例》第1条的司法适用为中心 作者:张力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以交强险为代表的政策性保险中,政策目的的贯彻对于司法裁判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现有《交强险条例》第1条的司法适用为例,裁判者主要援引《交强险条例》受害人保护的政策目的进行法律解释、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法律漏洞的确认和填补,以解决恶意肇事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分项限额规定是否有效等难题
从中可见法律目的条款是将政策性保险之政策目的融入司法裁判的重要通道,因而在裁判过程中,法官也必须要遵守传统法学方法论将法律目的条款纳入裁判的一般方法,切不可过分脱离实定法规则而径直向法律目的条款逃避
此外,政策目的的追求也不是无条件的,法官亦需尊重交强险责任保险的特性与商业保险的运行模式
关键词:交强险;政策性保险;政策目的;立法目的;商业责任保险 10.我国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架构研究 作者:樊纪伟(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双重代表诉讼在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母公司投资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公司集团化发展,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已得到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确认
我国母子公司运营形式的普及使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困境,对母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提出了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首次确认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对双重代表诉讼并没有安排特殊的制度设计
针对双重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在制度适用上的区别,我国立法中应从起诉前提、原告适格性、前置程序等方面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设计
关键词:双重代表诉讼;母子公司;适格原告;前置程序 11.论刑法修正与刑罚结构调整 作者:李翔(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自1997 年全面修订以来,又进行了九次修订,犯罪化和刑罚攀比化仍然是修订的主要内容,其中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是刑罚修订的亮点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重要变化,我国刑罚结构需做出根本性的调整,罪刑均衡原则不应仅体现于总论刑种的设置上,更应体现在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罪刑结构的设置上
在下一步的刑法修订中,应着力解决经济犯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刑罚设置倒挂的现象,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刑法观
关键词:刑法修正;刑罚结构;以人为本;宽严相济 12.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及其适用 作者:童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的从业禁止既不是行政性强制措施,也不是刑罚,而是保安处分措施
其适用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为前提,以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为实质根据,其中职业的分类应以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为依据,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以精算评估法的结果为基础,并结合自由心证进行判断
其范围既要与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相适应,又不得过分限制犯罪分子的劳动权;其期限为3 至5 年,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而言,从业禁止的宣告一般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进行,例外地也可在裁定减刑、假释时宣告;就死缓和无期徒刑而言,宜由法院在裁定减刑、假释时宣告从业禁止决定
关键词:从业禁止;刑罚;保安处分;职业;人身危险性 13.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基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证明对象的重叠性、行政程序的先行性、程序运行的保障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由于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未予明确、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模糊、审查判断程序缺失等问题,导致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
有必要对行政机关作扩大解释,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双重属性的办案执法部门等纳入行政机关
证据种类并不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关键因素,影响其证据能力的关键因素是行政执法程序
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不仅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还应包括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需明确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关键词:行政执法证据;证据种类;证据能力;司法审查 【域外法苑】 14.日本反垄断法的修订及其最新发展 作者:[日]稗贯俊文(著);张广杰(译)(日本北海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内容提要:日本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已有六十多年的历史,近年来,日本在反垄断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出现了一些新动向
在立法上,2013 年日本对反垄断法进行了修订,令人意外地废除了自1948年开始施行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审判制度,在反垄断法适用上扩大了法院的职责
在司法实践上,日本最高法院对NTT 东日本公司私人垄断案的判决,东京高等法院对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案件的判决,最高法院对非法限制交易的多摩串通(新井组)案的判决以及东京高院对日本7-11 连锁加盟店(特许经营)因7-11 总部妨碍其将当天食品降价销售而索要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等几个案件中,最高法院使用了“偏离正常竞争手段范围的主观性”的裁判标准以认定公平自由竞争或反竞争的垄断,引起争议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讨论
关键词:日本反垄断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偏离正常竞争手段 【学思论说】 15.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之实证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的统计学分析 作者:秦前红;刘怡达(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有诸多基本法律的修改实践
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之行使存在诸多“失范”的问题:现有的九部刑法修正案已经难以用“部分补充和修改”来定义,以及刑法修正案当中的诸多内容致使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程度降低
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的此般“失范”问题,乃是立法在促成民主与效率价值时出现偏颇所致
故而,欲使此项权力行使由“失范”回归“规范”,亦须在立法民主与立法效率之间寻得平衡,即将基本法律作一类型化,对于偏重立法民主的部门法律,其制定与修改皆只能由全国人大为之;对于偏重立法效率的部门法律,则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刑法修正案 【评案论法】 16.香港证监会代表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例分析与借鉴 作者:章武生;成谦(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香港证券市场无论是国际化、规范化程度还是市值规模均居世界前列,香港证监会的监管在国际上也享有盛誉
近年来,香港证监会通过对内幕交易、虚假陈述责任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成功地为大量投资者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
目前,香港与大陆地区证券市场的联系已非常密切,两地监管和投资者救济制度的尽可能接轨会相当有益
因此,通过对香港相关典型诉讼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可以为内地证券监管的立法完善提供参考,从而为当今大规模证券侵权的司法救济制度建构提供借鉴
关键词:香港证监会;证券市场监管;投资者索赔;公益诉讼;集团诉讼 ◆ ◆ ◆ 源: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