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落地:中小银行纳入监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落地:中小银行纳入监管

5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流动性办法》)。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新引入3个量化指标;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银行业以往更关注信用风险管理,随着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负债结构越来越复杂,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在增加,重要性十分突出。信用风险更多是单笔的、分散的,流动性风险的破坏性更大。因此,银保监会修订《流动性办法》及时且必要。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高级专家刘江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流动性办法》抑制了商业银行通过过度错配获利的冲动,体现了去杠杆的导向。


董希淼认为,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在加强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上更加深化、细化,出台了包括《流动性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仅是加强商业银行个案惩处,更要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唯有此,强监管、严监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


刘江荣表示,从整体上看,三个新量化指标发挥了强监管、严约束的作用。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落地:中小银行纳入监管


“原《流动性办法》只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办法》新增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扩大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覆盖面,提高了中小商业银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刘江荣说。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该指标与流动性覆盖率相比而言更加简单、清晰,便于计算,较适合中小银行的业务特征和监管需求,因此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刘江荣续称,“新增的净稳定资金比例重点监管中长期流动性;流动性匹配率重点监管资金错配的问题。这意味着,流动性风险监管从短期定性监管向中长期定量监管转变。”


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净稳定资金比例风险敏感度较高,但计算较为复杂,且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流动性匹配率,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动性匹配率计算较简单、敏感度较高、容易监测,可对潜在错配风险较大的银行进行有效识别,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此外,《流动性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合理安排实施时间


刘江荣认为,《流动性办法》既与国际接轨,又体现了中国特色,商业银行也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商业银行应该构建适合自身资产负债结构特点的流动性监测体系。


《流动性办法》规定,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但部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已具备一定的精细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对复杂的定量指标。为支持中小银行提高管理水平,若其满足相关条件,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不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


董希淼坦言,《流动性办法》给商业银行预留了更多的过渡期和缓冲空间,有了更多调整和达标的时间。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具体而言,为避免对银行经营及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新监管指标的不同特点,合理安排实施时间。一是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


二是流动性匹配率暂作监测指标。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三是对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考虑到该指标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银行较为熟悉,且人民银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因而不对其设置过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是赋予资产规模新增到2000亿元的银行一定的缓冲期。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总体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有所波动的情况,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均应适用针对2000亿元以上银行的监管指标,即2020年前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比例,2020年后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