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特色之一 论文

一国的公务员制度是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拟通过对已实施的《公务员法》的重新学习,通过对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的简要分析,探究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一抒己见,我认为在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中以下三个方面尤为凸显:
  一、强调德才兼备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普遍强调必须按照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工作的成绩提升公务员职务,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等其他因素均不在考虑范畴;普遍强调工作业绩、奖优罚劣、任人唯能,坚持机会均等原则。这就是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功绩制。在德国,公务员资历条例中明确写到:公务员的录用、任用、授职、提职、晋升,只能依据公务员的资格、胜任工作的能力和工作成绩来决定,工作成绩就是按照工作要求对公务员的劳动成果所作的评定。在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中清晰规定:工作成绩良好者继续任职,工作成绩不好者必须改进,工作达不到标准者予以解职。在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中也规定:公务员的任用,依照本法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者其他能力的考核结果进行,政府机关首长必须对所属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西方国家关于功绩制的诸多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公务员制度中对公务员只是在才能方面进行了量化,而没有对公务员在德行方面进行考核的内容。正是因为在西方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是作为一种职业群体存在的,在德行方面,与其他职业群体并不存在明显不同的约束,即政府与公务员实质就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公务员常常就自己的利益与政府进行谈判。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始终坚持强调公务员要德才兼备。一方面,我国的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层层把关的形式,这些录入措施并不宽松于西方公务员的录用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务员在思想政治方面始终不会松懈,既在录入过程中严格要求,也在晋升中注重考核。始终坚持将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统一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强调德才兼备也正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特色。
  二、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如前所述,在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是作为一种职业群体存在的,这就决定着西方国家的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在许多西方国家公务员是设有自己的工会组织的,也同时设有专门用于调节与政府关系的机构。对于普通民众来所,他们是官员;对于政府来说,他们是雇主聘用的雇员。而作为雇员,他们则更注重保护自身的利益。
  在我国,由我国政权的性质、国家机关的性质所决定,我国的公务员始终强调一个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我国的公务员义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务员的考核、晋升中都要考察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政绩。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不贪污受贿,不谋私利,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由此可见,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他们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允许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不仅有利于密切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仅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的正面形象,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突出表现。
  三、坚持党管干部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政党不干预公务员的职务晋升。
  在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中则坚持党管干部。在已实施多年的《公务员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由此可以看出党管干部的原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一直以来,为了落实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中党管干部的原则,一是党始终坚持完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二是始终坚持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依法执政;三是始终坚持加强对实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在我国,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公务员制度,这正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坚持党管干部特色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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