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代工程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参加单位多,在实施过程中,所有影响项目的各种因素都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使得原定的计划、方案受到干扰,使原定的目标不能实现。我国的许多工程项目,由于风险造成的损失是触目惊心的,许多工程案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一、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效益是至关重要的。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就要把控制重点转到建设上来,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未雨绸缪,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工程造价涉及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涉及社会再生产中的各个环节,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它的作用范围和影响程度都很大。
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决策阶段,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拟建项目进行经济评价,选择技术上可行的建设方案,并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编制高质量的项目投资估算,使其在项目建设中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工程造价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的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决策阶段之后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科学与否。
二、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风险分析
工程量风险和价格风险在总价合同中,都由承包商承担,而业主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总价合同是承包商风险最大的合同计价方式。在单价合同中,由于工程结算时按照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算,因此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而价格风险依然届于承包商。在单价合同中,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分担风险,这就是目前国际工程中普遍采用单价计价合同的原因。
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顾问起草合同,以便保证高品质的合同,这意味着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条件和业主的反索赔的风险。再加上在困难的合同谈判所涉及的其他承包商的权力,经常受到业主控制,这些业主可以很容易地被牵着鼻子走,自然增加了合同的风险,承包商是很容易轻信业主在妥协合同以外的承诺,签署了不具有法律效力,却不能兑现“君子协定”,关于合同的签署筹备工作的承办商是明显不足,信贷业主及合同严格的公正性缺乏分析,缺乏对合同的识别,对承包合同条款不完整,不完整,不具体,业主的权利缺乏保障,限制性条款和规定的承包商,没有辐射的修改和完善它,不自觉地接受了合同的风险隐患多,并最终导致了施工合同,承包人的损失。合同到期可以在合同缺陷不严的漏洞造成的不必要的风险,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承包商须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确定估价时采用的风险费率。传统定额报价中施工企业要承担报价和计算工程量两方面的风险,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的计算风险由业主来承担。如果结算时出现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比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应该按照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因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要求施工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中的相应工程量不符的,以清单中的工程量为准,超出部分不予认可;因招标时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不符的,按照竣工图纸计算,对施工单位按图纸要求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要予以认可。
三、建筑工程造价控制风险的对策
任何人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应有准备和对策,应作为计划的一部分。当然不同的人对风险有不同的态度,有不同的对策。风险的处理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环节,风险的对策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只有两种最基本的方法。处理工程风险的一般方法包括: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和自留风险。
1、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约束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国家颁布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而这些法律、法规,又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定根据。工程项目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既可避免因自身违规而遭到法律的处罚,又可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从而有效地依法控制工程风险。掌握市场动态对投资者而言,主要是在正确、足够的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对产品市场建设环境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与预测,从而为项目的规模、进度、标准与定位等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对承包商而言,主要是根据建筑市场竞争态势,确定正确的投标策略。从微观上讲,投资者或承包商及时掌握材料、设备、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价格动态、是确定发包项目标底、进行投资控制或确定投标价格,进行成本管理的必要的依据,尤其是对于可调价格合同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