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通过拆迁以获取土地成为目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在现实拆迁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现象,对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本文拟对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责任进行初步研究。
一、
城市房屋拆迁的政府责任
为使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各级部门负有以下责任。
(一)保护人权和产权
与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相比,被拆迁人在城市迁的过程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作为开发商,由于其开发目的是一种赢利性的行为,于是开发商必然会尽量想方设法使得自身利润最大化,在缺乏严格的行为规制的条件下,往往会不惜采取种种手段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政府既是最大范围内公共利益的代表,又是不同群体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更是广大民群众的利益代言人。政府不仅在名义上获得了广泛的授权,而且在实上掌握着巨大的公共资源,拥有专业而充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保障被拆迁人的人权和产权的责任责无旁贷落到政府的身上.。
(二)制定公共政策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以及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在拆迁这一公事务中,要履行裁判员的职责,就必须制定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迁政策。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行选择、综合、分配、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一种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成为保障现代社会秩序性的基本手段之一制定和实施政策就是对利益行综合、分配的过程,这也正是现代政府的基本活动方式.与此相联系政府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掌握着关于政策议程的决定性权力。
(三)调节各种利益关系
在现阶段的城市房屋拆迁中主要有三方面利益主体。第一个利益主是地方政府。第二个利益主体是开发商。开发商的利益一般来说就是纯粹的商业利益,从事拆迁对其来说是单纯的牟利行为。尤其是在中国的城市化和改革进程中,他们很少能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第三个利益主体是被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影响是两方面的,既有不利影响,也有有利影响。从被拆迁人的角度看,由于受其自身视野的局限,对于拆迁收益往往不能全面观察和考虑,而对于拆迁引起的成本却看得很清楚,这使得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就容易地产生抵触情绪,滋生了冲突。在现阶段城市拆迁中,冲突产生的根源是不利影响没能有效的控制,缺乏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机制,而出现利益冲突局部激化。
二、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政府责任
政府的不当行为会加剧城市房屋拆迁矛盾,使房屋拆迁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城建第一难”,要解决好这一难题,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就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政府在城市拆迁规程中的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1.弥补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空白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当发现已有法律制度与社会不相适应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应及时做出调整,给那些有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征收非国有财产只能制定法律,所以目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立法不能一直代替人大立法,对基于公共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范。如今,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人大立法,制订专门的《房屋拆迁法》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利。在《物权法》对财产权作出保护规定的同时,制订《房屋拆迁法》对城市房屋拆迁作出具体规定,使之与物权法相互配合,在既维护公共利益,又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下,更好地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
2.完善房屋拆迁法的内容建构
(1)设立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公众监督政府的主要手段,也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完善听证制度,必须摆脱走形式主义,建立三方机制。在拆迁之初,由政府主导,举行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拆迁人、被拆迁人代表委员会三方的听证会,就拆迁项目的性质、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拆迁日期等内容进行听证,并将听证的内容及决定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于听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利益平衡的功能表现为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从而使利益得以重整。
(3)设立最低保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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