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农村市场主体抵押物、担保物不足,融资难、发展难的问题,武汉“农交所”联合金融机构、有关中介机构探索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离”,按照“交易-鉴证-抵押”的模式,率先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一起创造性地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2012又创新开展了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工作,为广大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一、武汉“农交所”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现状及分析
1.借款人主体类型
由于产权抵押贷款合约中的借款人为产权交易的受让方,从受让方情况着手,可以发现各类受让方进行抵押融资的主体特征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武汉“农交所”的受让方主体主要是农村的经营企业,从交易的记录上看,无论是所交易的宗数还是交易金额都明显高于其它主体,农村企业是到目前为止最为活跃的受让方主体,农民个人融入产权的交易宗数比合作社大,但在规模及交易金额上不及后者。
统计各受让方主体进行抵押融资的活动,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3月份,公司、合作社及个人的累计交易额分别是91.27%、2.28%和1.38%,累计交易宗数分别为79.21%、6.74%和10.11%。各主体进行抵押融资的笔数及融资额与产权交易中的宗数及交易额高度相关。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个两方面,一是表现在主观上,由于农村金融长期供给不足,农村主体的融资难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的缓解,而武汉农村产权交易所通过与金融机构联合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降低了融资门槛及成本,因此,进场交易的受让方主体会带有融资的目的性;二是表现在客观上,在土地经营权作为不完全产权进行抵押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十分关注项目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很显然公司主体的交易额较大,其项目的资金需求较大且预期收益也较高,因此,获得融资贷款的可能性也较大。相比而言,个人与合作社的项目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额及预期收益也较小,降低了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
2.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规模
目前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已实现了武汉市农村全覆盖,放贷的金融机构由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口银行、中国银行以及江夏民生村镇银行,各金融机构的经营地区性特征及定位具有明显差异。从武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数据上看,武汉农商行作为农村主要金融机构继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累计贷款笔数占到所有贷款比数的82.58%,累计贷款额占到所有贷款额的87.35%,其它三个金融机构贷款笔数及贷款额均较小,尤其是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国银行。因此,虽然武汉农村交易所联合了多家不同产权结构及规模的金融机构,然而农村商业银行仍然是主要的开展主体,其它金融机构所发挥的作用有限,这与全省面上的状况一致。
图1
武汉“农交所”贷款机构情况
从排在前两位的贷款机构看,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产权抵押贷款累计额在武汉“农交所”内发放的比例占到了68.07%,江夏民生村镇银行的相应比例更是占到了89.84%。由此表明武汉“农交所”助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效果明显,为农村资金的供求双方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签约环境;然而也反映出,在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的环境下,如果“农交所”内发放贷款的风险及成本更低,那么金融机构自然会压缩在场外的抵押贷款授信,因此影响到更多的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利益。综合来看,武汉“农交所”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进场交易的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信贷可获得性,并在总体上推动了金融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加剧了农村产权向农村商业银行的过度集中,对风险防范与分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对没有进场交易的农村资金需求主体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种类
截至2013年底,有关金融机构以“农交所”出具的鉴证书为抵押已累计为100多家武汉市农业企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发放贷款11.47亿元,占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76.1%,“农交所”累计办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210宗,占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宗数的11.1%。从“农交所”内办理的具体抵押业务种类来看,目前只有土地经营权抵押及养殖权抵押两种,其中“农交所”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笔数及累计贷款额分别占到了总数的97.75%和95.01%,相比武汉市的整体情况,这两个比例更高,这与武汉“农交所”内交易的农村产权品种密切相关。截至2013年末,武汉市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累计额在交易所内发放的比重达到73.60%,在场外发放的比例只有26.4%;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累计额在交易所内发放的比重为89.43%,在场外发放的比例仅有10.57%。这进一步表明武汉“农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