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实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住房货币化分配。在计划经济时代,城镇住房由国家或单位建设,分给职工家庭居住,职工支付低租金。这种住房供应形式当时统称为分配。传统住房制度是通过国家对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因素进行统一扣除,政府统一建房,以实物形式向职工分配并无偿使用的过程完成的。10年过去了,社会环境、住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当时环境设计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出现了许多难以逾越的“门槛”,需要更加完备的方法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遇到的问题 1、住房分配与劳动收入分配相交错
住房制度改革从一开始就与劳动收入分配制度交织在一起,承担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改革的职能.按照住房是一种劳动分配的理论依据推理,需要在改革中对原“分配不足”给予补偿。住房的“分配”,成了劳动分配的表现形式,不但要承担将来新制度的成本,还要承担历史制度欠账的成本。1998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对原有公房按成本价向原住户出售;对新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供应。还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将老职工和新职工区别对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时间点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已“分配”了公有住房的,购买公有住房;分配的住房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发放未达标补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2、住房分配与住房供应体制相关联
住房货币化分配实际上是一个与住房供应体制有关的问题。当年的政策设计是“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住房供应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住房补贴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基准。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政策设计,是使职工家庭有能力购置住房,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调整,加上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原政策设计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了。以“买得起”为准则设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在快速上涨的房价面前左右为难。当年研究理论的学者没有说,工资中住房含量究竟应该有多少,“欠缺”的劳动分配究竟该补多少,工资达到什么程度时“住房货币化分配”算达到了;也没有想到,房价上涨使享受“分配”的人总是觉得住房分配不足。
3、现代企业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企业的住房补贴建立在企业自主决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其目标是“给个人的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绝大多数企业“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的数量越来越少,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企业的公益金盈余数量不大,很难核定“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进而核定应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额度,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无法落实。而对于新职工,企业的工资核定机制并不考虑工资中应该有多少“住房含量”。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需深化
将住房的分配(严格意义上应该是住房供给)与劳动分配联系起来,也许是当年为在工资较低的条件下实现住房商品化所寻找理论依据。然而,其基本思路仍然是将住房等价折算成货币,从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分配。尽管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已经停止,尽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调整为低收入家庭,但在绝大多数城市,转为
“职工住房”,或者是专供企业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从来没有停止建造过。
由于住房是一种转化了的“劳动分配”,异化成“劳动收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报酬与个人是不是已经拥有住房没有关系,已有的住房是不是已经满足居住需求也没有关系,有房的职工不能放弃“劳动报酬”,低价住房的供应范围扩大也是很难避免的了。
也正因为住房代行了劳动分配的职能,职工的住房只能越建越大。早期建的住房,离城市中心区比较近,价值量较高;后期建的住房,离城市中心区越来越远,价值量逐渐降低。同样职务的,购买后期建的住房,同样的面积或得到分配就会低得多。为了平衡劳动分配,只能把住房面积逐步扩大,否则就会出现分配不公。1998年停止了住房福利供给,是城镇住房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没有根本解决住房分配的问题,只是将住房的分配通过货币的形式来表现。职工对于住房支付能力的提高,一方面应通过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解决;另一方面应通过控制住房价格过快增长,以经济政策保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低于收入增长幅度去解决。
面对当前住房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基础上,站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把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