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费用扣除角度而言,发票是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所取得了的费用支出的商事凭证,是企业所得税前费用扣除的依据。纳税人经常会发生费用已经支出,却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现象。此类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值得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甲公司租赁乙个人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甲方支付租金后,乙方没有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是向甲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以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为由,不允许甲方将该笔租赁费用在税前扣除。甲公司辩解:租赁交易是真实的,而且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了款项,出租人出具了收款凭据,这一系列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承租人的租赁支出是真实的和合法的,因此该笔租赁费用应当准予扣除。那么税务机关不允许该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概念的界定
结合以上案例,如果说收款收据不属于有效的科前扣除凭证,那么什么样的凭证才属于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税法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能够证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相关的、真实的和合理的费用支出凭据。税前扣除凭证除要具备一般会计凭证的必要要素之外,还不得违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各税种之间存在互相制约和依存的关系。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其实间接制约着其它税法的执行,如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意在警示纳税人不得拖欠税款。特别是“以票控税”的总体征管思路下,由于某一税种的扣除凭证涉及到其他相关税种的征收,因此,当事人不得以其它凭证(如本案例的收款收据)替代正规发票作为费用的扣除凭证,否则费用扣除一方在客观帮助收款人逃避纳税义务。
因此,笔者所指的有效的扣除凭证这一概念只是从税法一般意义上讲的,它除了要具有真实、合法和合理的前提之外,还必须以不妨碍税收征管为条件。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两种观点
(一)发票扣除观及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会计法》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最高准则,但是它只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它并没有对会计凭证的形式要件进行规范,更不可能对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要件进行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及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防止税款流失,因此必然要对费用扣除凭证的形式要件进行规范。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是“以票控税”制度的直接体现。由此可以推及,所得税前费用扣除必须要以发票为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索取发票也是“以票控税”制度的体现,同样也可以由此推及,所得税前费用扣除必须要以发票为依据。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均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综上所述,发票扣除观旨在“以票控税”,其主要理由是:如果允许合同和收据作为费用扣除的凭据,纳税人就不会开具发票,不可避免地会助长纳税人偷逃税款。为此,发票扣除观主张:费用扣除必须以发票为根据。
(二)真实扣除观的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