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关系研究 2017毕业论文下载

一.引言
     旅游利益相关者问题研究的历史非常年轻,国内旅游利益相关者研究始于本世纪初,国内最早引入旅游利益相关者概念的是张广瑞(2000)翻译《全球旅游伦理规范》,首次在中文期刊上出现“旅游利益相关者”术语


黄昆(2003)认为景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达成,或者在企业达成目标中受到影响的个人和群体

郭鲁芳金慧君(2006)认为旅行社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旅游活动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且其行为能够影响该活动目标的实现或受该活动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个体和群体

夏赞才(2003)将旅行社核心利益相关者分为投资者、职工、旅游者、供应商、代理商、旅游局6类

而本文所谈到的民族地区利益相关者主要划分为三大块:旅游投资企业、政府管理机构、当地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产权实质上是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有机体系,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郑均、黄高任(2007)主张对少数民族的产权进行重构,确立少数民族作为产权主体,享有文化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监督权等民族权利,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开发要获得少数民族的授权,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从而使其正当合法的参与旅游法律关系

潘卫杰(2007)认为,目前法律的保护不到位、无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做依据是造成越来越多的民族文化被侵权的更为本质的原因

由于复杂的产权属性,当前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开发的过程中出现了各利益相关者矛盾突出、“公地悲剧”、监督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民族地区旅游投融资的主要模式有:政府主导的投资,企业主导的投资,政企合作的投资,当地民族地区居民自筹资金的投资,政企与社区共同合作的投资等形式

并由此形成了景区资源外包产权制度、景区资源股份制产权制度和景区资源自主经营等三种最基本的产权形式

(如表一所示)
表一:外来资金投入引发原有产权制度改变
 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景区资源外包 国家、集体 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
景区股份制 国家、集体 企业、居民 企业、居民 企业、居民、集体
景区自主经营 国家、集体 居民 居民 国家、居民、集体
当地政府、当地少数民族居民、旅游投资企业是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投资的核心利益相关者

不同的旅游资源、旅游项目、开发模式、居民参与方式将会导致不同的旅游产权结构;而产权结构的不同就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方案和利益相关者不同的行为,从而影响到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化发展的绩效

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位于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我国体制,资源的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集体

在民族地区旅游开发前,其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归当地少数民族居民所有

二.不同的产权制度下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关系
    (一)景区资源外包产权制度下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关系分析
景区资源外包即企业通过一定数额的投资,一次性支付给当地政府或集体的“山水资源使用费(或补偿费)”,获得旅游地的经营权

相对于民族地区当地居民而言,政府和开发企业具有更强的博弈力量,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和投资商等强势群体可以通过不充分公布信息或采取强制性手段等方式侵蚀社区居民等相关弱势群体的民族文化资源产权

表一可看出在景区资源外包下,各利益相关者在权利体系中的结构变化

如图1,在整个景点资源外包期间,企业获利曲线s先是急剧上升,到某一高点之后,再下降的典线,符合投资收益递减规律

而居民和当地政府获得定额的收益

在图1的买断经营权下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下,企业、政府和村民会各自表现出符合它们自身利益趋向的行为

盈利                             盈利
              企业获利s                       企业获利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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