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吃空饷”问题的对策建议 2017毕业论文下载

“吃空饷”是指财政供给人员或组织,通过各种非法形式占用财政供养编制、套取财政工资津贴,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腐败行为


“吃空饷”的负外部效应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吃空饷”对公共财政的侵蚀,削弱了财政在平衡区域发展、调节分配差距等方面的杠杆作用

其次,“吃空饷”者对公职的霸占,挤兑了人们在获取公共产品中的机会平等,制约了公务员的队伍建设

最后,“吃空饷”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增加了民众对公权力的质疑与厌恶,使政治文明建设积累的成果在 “信任危机—政治冷漠”的官民互动中一步步磨损耗散

  由于涉及编制、财政、考核、问责等多环节,事关人事、民政、审计、劳动保障等多部门,防治“吃空饷”必须寻求相应有效的制度组合

  (一)完善编制实名制,缩短政策供给的时滞   首先,完善机关的人事考核制度

针对考核模式化的问题,必须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配套制度,形成定岗定责、上级延伸的考核体系

同时,应在季、月度考核之外加大突击考核频率

另外,创新签到制度,比如用“指纹签到”代替落后的“刷卡签到”,使“吃空饷”者在严密的考核机制面前无处遁形

  其次,规范日常人事工作程序第一,规范空编进人审核程序

编制部门应把好审核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审核,办理招录、调动和工资审批手续

财政部门在上述手续齐全的基础上,予以核拨经费及办理工资手续

之后社保部门再根据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手续,办理社保手续

第二,加强控编减员工作

新的预算周期启动时,人事部门应该向财政部门提供详细的编制数据

财政部门依此建立工资账户,并对各单位统发工资人员增加突击核查频率

第三,严把工资审核发放关,对符合调出、死亡、辞职、停薪留职、离职、开除等情况的人员要建立限期上报制度,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到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停发工资的相关手续

  (二)完善责任机制,提高“吃空饷”的风险成本   首先,明确责任主体

没有关系和背景的人是吃不到空饷的

诸如“无编且无岗”类的“吃空饷”者,无疑和单位某些领导关系最为接近

再有,兼职创业、长期病休、脱产进修的情况一般都是和相关领导“打好招呼”的

除此之外,大部分 “调出不在编”的都是领导人情味儿浓,人调走了,却仍在原单位拿工资,反正是国家财政的钱

这几种情形下主管领导不应逃脱问责

另外如单位“吃空饷”,以获取离职员工的“管理费”,或冒领离职员工的工资以丰实单位的“小金库”的情况,机关单位作为行政主体理应被追究集体责任

  其次,加快对司法责任的量化工作

现有法规尚无明确条款与 “吃空饷”直接对接,导致“吃空饷”查处中无法可依、惩处过轻,一般是警告处分,真正开除、辞退的很少

从法理上讲,“吃空饷”是一种非法侵占国家集体财产的刑事犯罪

按《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在3万元以上的,可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在20万元以上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若按此量刑,又有多少人敢以身试法?   (三)健全监督机制,构建动态信息监管平台   首先,完善内幕举报机制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人事和财政的监督对于民众来说成本过高,但对于组织内成员却低廉得多

健全内幕举报机制要把握两个重点:一是要有一定机构和渠道来受理内幕举报;二是防止举报人被打击报复

  其次,构建人事信息监管平台

由于涉及组织、编制、财政、民政等多个部门,信息不畅势必为“吃空饷”提供可乘之机

有必要建立信息互通、相互制约的动态人员管理平台,在人事、民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职能机关之间实现数据共享,改变过去各部门分散被动的局面

此外,信息平台也应向社会公布,接受民众的查询和监督

    (四)加快伦理立法,建立行政主体的道德约束机制   制度有时滞的天然缺陷

“违法通常都是走在法规之前的……(大陆法系的法院)必须依法判案,但是没有法规在前,就判不了案,这就是大陆法系的缺点

”[1]这句话同样印证了防治“吃空饷”的困境:一方面制度变迁的速度总是落后于投机花样的翻新而疲于奔命

另一方面,制度控制只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外部控制,一旦失去道德的填充,权力便会在棱角分明的制度组合中穿隙而过,迷失在私利的追求与固化之中

  “伦理立法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性的道德裁决,是行政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最低道德标准”

[2]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纳入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

美国早在1978年就通过了《政府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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