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向前推进,人民生活富裕水平不断提高,日益蓬勃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不断地改革机制、市场体制和法律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
夫妻婚姻关系也不再向上世纪一样简单、稳定,据有关研究表明,物质文明愈加发大,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的概率就越大
当前,我国物质文明已经不能和上世纪的那个时代相提并论,物质丰裕度已经大大提高,但是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相对较为缓慢,道德准则约束越来越显得乏力,法律制定也较为滞后,导致法律制约未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夫妻婚姻关系越加显得不稳定,离婚率更是大幅提升,就此引发的夫妻间的财产纠纷屡见不鲜
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包括婚内共同财产纠纷和婚外共同财产纠纷,其中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司法社会实践过程中最为头疼,也是最具争议的,这与我国《婚姻法》规定不完善是脱不了干系的
夫妻财产制度可以说对一对夫妻之间处理好婚姻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历来被世界各国所重视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也被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我国对夫妻婚姻关系中财产分配的规定,主要包含了夫妻双方在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处置权、财产收益的所有权以及婚前婚后债务偿还责任分配等内容,同时还包括离婚时如何对夫妻财产的清算
对于夫妻财产制的制定,各个国家由于自身的发展阶段不同,立法制度不同,传统文化差异,风俗习惯不同,意识形态差异,历史制度的影响,以及家庭结构和夫妻之间各自对于经济财产的思想观念不同,其相对应的夫妻财产制都会呈现各自不同的特点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实现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并且法定财产制为默认财产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
但是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能否或者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婚姻法实践过程中并未形成非常完善的法律条例来约束
二、《婚姻法》 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指受我国婚姻法约束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婚姻关系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基础,这种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两者共有人之上的,这就使得这种财产关系本身就具有共有性质
由此,我国很多法学研究者倾向于不分割的所有权这种说法,不分割的所有权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其共有财产拥有不分份额的共有权,夫妻关系只要是成立的,夫妻任何一方均对共同财产不享有处置权和份额划分请求,同时对于保持共同财产的完整性负有同等的义务
此外,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之间有约定,否则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其鲜明的特点
第一,这种共同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存在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对于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是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财产这个概念的
第二,共同财产只发生于婚姻关系存在的时间段内,即其产生和消亡均与婚姻关系紧密相连,有婚姻关系的存续期来决定,因此婚前的财产并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后,除了法律另行规定和夫妻有特殊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既可以来自于男方也可以来自于女方或者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
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规定明显存在着过于宏观,过于概括性的问题,没有细化、具体化,具有挂一漏万的风险
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现实处理中,如何运用此条例,以及如何认识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所引发的其他法律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婚姻法并未作出详尽的规则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使得实际运用过程中发生权利滥用或者权利使用冲突的情况
对此条例,最高院出台了文件进行了专门的解释,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平等的原则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一方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较大幅度的处置时,比如捐赠、买卖或者转移等行为,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处置
夫妻在生活中所产生的消费费用,由共同财产分担,此外,平等的处理权还包括在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自由、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者归属做出行文规定,这规定具有法律效应
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反应出我国婚姻法制定并未十分地完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