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制度的调适与完善 2017毕业论文下载

现代法治社会,制衡与监督构成各国公认的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结构性框架,而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力(利)的有序运行和充分保障则构成其要义


在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理念此消彼长的冲突与协调中,民事检察制度作为现代国家干预手段,应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和各项法制改革的进程进行调适和完善也已成为共识

民事检察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制衡点,并作为保障日益增长的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监督保障手段,在某种角度上体现着国家法治程度的高低和法治内容的完整性

而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从观念上来讲,尚存在诸多迷惑和误区,从制度层面来看,尚存在诸多空白

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本文试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调适思路和注意事项等方面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现状
    综观世界各国民事检察制度,并以我国目前民主法治和经济发展情况为背景,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尚存在如下问题:
    1.检察方式单一,仅局限于事后监督,主要表现形式为抗诉

依这种事后监督的抗诉方式,在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完全成为毫无关系的部门,对于出现徇私枉法回避不作为等违法和不当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民事检察制度维护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也无法从过程中监督司法公正

    2.缺乏程序性规定,检察权行使的方式方法无法可依,实践中造成部门矛盾,不利于发挥检察作用,并滋生腐败

    3.检察范围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法治社会的检察需求

首先,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监督方面,检察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几乎空白

其次,在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诉讼方面,民事公诉、民事参诉方面仍无法可依

    4.制度规范位阶低,多为部门利益之争形成的部门性文件,理论上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实践中造成冲突与矛盾,不利于维护司法部门的公正、权威的形象

二、民事检察范围与方式的调适与完善
    1.事后监督仍作为主要检察方式,但应突破抗诉这一范围

如果从检察机关的职能角度来讲,民事检察的视线应及于对所有民事诉讼活动以及非诉活动的监督,而不应只局限于对生效判决的抗诉,尤其在我国民主政治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认定公民行为能力、认定破产和强制执行案件等非争议性案件的重要性突显,而对其监督目前仍无法可依


    2.正确适用过程检察方式

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有以审判独立原则来排斥过程检察,殊不知在其他领域中过程检察其实是一种重要的检察方式,随着检察范围突破抗诉这一范围,过程检察方式应得到正确认识和运用,不仅如此,对于民事审判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的违法违规情况,若足以影响裁判公正性的,本文认为也不应完全排斥运用检察建议、函询以至于调查等过程检察方式以避免重大和不可挽回的损失,当然对其适用情形和条件以及方式要作严格的规定


    3.提起诉讼、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

公共利益空间增长、公法秩序需求上升是现代法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缺乏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维护制度的法治至少是不完整的法治,基于此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赋予国家检察部门以起诉权和申请权,对涉及土地纠纷、无主财产、信托、破产、监护甚至亲权认定等案件提起或参与诉讼,以填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增长需求之不足

三、完善民事检察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监督原则
  在民事检查制度发展的趋向中,全面监督原则涉及民事检察制度的监督方式和监督对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关于民事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向,当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取消说、有限监督检察说和全面检察监督说是其中所包含的内容

取消说,是对民事检察制度的取消进行主张,法院系统针对这种观点是比较支持的

有限检察监督说,在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中,认为检察机关只在事后进行监管,也就是当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

全面检察监督说,认为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的监督一定要是全面并且彻底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都应该是其监督的范围

  2.有限监督原则
  民事检察制度的运行范围是要具备合理性的,在对民事诉讼原则进行遵守的条件下,自身制度的价值同时也得到了实现,这其实就是在民事检查制度中,有限监督原则是一定要坚持的

有限监督原则并不冲突于全面监督原则,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联系的

在面试检察制度中,全面监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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