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当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到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倡导和重申,为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对改革所需的法律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
虽然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修正了旧法12个条款,但如何解决混合所制经济下的股权制衡问题,切实保障股东的平等权益,仍有待相关法律、政策的革新
一、股东表决权与国有资本管理权的较量
㈠何为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决议权、投票权或决策权,是指股东基于其法律地位所享有的就公司的决议事项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基本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集中体现在“对外投资或担保”、“召开股东会会议”和“修改章程、变更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㈡混合所有制股东表决权的平等性质疑
混合所有制经济下的国企,基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特殊形态,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股东”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另一方面,它承担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这种特殊性使混合所有制经济下的股东在平衡表决权与国有资本管理权上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表一:行使表决权与国有资本管理权的比较
表决权的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
混合所有制国企
1、向其他企业投资、担保;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
1、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3、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国家出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事项,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召开股东会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修改章程、变更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1、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表一中体现,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所有制形式的混合性,其决策机制仍带有明显行政色彩,因此表决权的行使往往重“行政决定”轻“民事表决”,表决机制的平等性亟待严格规范
案例一: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直观地打了个比方:央企或者说国企,保留一个相对的大股如40%,剩下60%由三家民营企业来合作,理论上说仍由国企保持相对的控制力,但因民营企业合在一起的股权大于国企股权,这种机制产生的效果能使整个管理机制发生变化,这对民营企业来讲就是馅饼,因为可以利用国企资源、优势把企业做大
但如果国企要保持绝对控制力达到60%,其余由民营企业分几家来混合,那么民营企业资金投入后,就很难取得平等表决权,这样的混合所有制机制没发生变化、价值不大,反而可能成为陷阱
王健林表示:“如果要混合一定是民营企业控股,或者至少我要相对控股
”但这与中央提出的放大和加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是相违背的
案例一体现了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表决权的症结和非公有资本投资人的疑虑
在所有权层面,混合所有制企业选择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应由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