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现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它要求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近年来,国家通过精心设计改革方案、主动适应和营造改革环境、准确把握改革时机和力度,成功实施了一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深层次税制改革
2009年1月1日起,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改革试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在全国全面推开
2012年1月1日起,为更好地实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结构性减税政策,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9月1日起,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税制改革对各行业税负带来较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税制改革对EPC总承包合同签订模式及总承包业务相应税务策略的影响
一、 税制改革前总承包合同模式及税务工作重点
在增值税转型及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与总承包业务相
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额的问题中明确: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由于2009年以前,增值税转型政策尚未出台,业主无法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享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因此对总承包企业按合同工作范围提供的建筑安装业发票及勘察设计费发票完全认可
在这种税务政策背景下,一般是按照合同范围,将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及建筑安装施工等工作内容在一个EPC总承包合同中签订,合同价格组成中对各部分金额分别明确列示
在上述总承包合同模式下,税务方面需要考虑的重点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根据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具体名单,准备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设备认定资料,做好合同中设备费不计入营业额的认定工作,达到合同中设备费免交营业税的目的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中价款组成分别向业主开具设计服务业和建筑业发票
二、 税制改革后总承包合同模式及税务工作重点
在增值税转型及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与总承包业务相
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